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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醉美秋叶 2022-01-11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是多少?
答: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这笔钱怎么存?存多少?返还吗?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16日回答记者提问,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题一:工资保证金是什么?为何要出台这一规定?
李新旺: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近年来,各地陆续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遏制欠薪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为提供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我们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制定了这一规定。
问题二:规定主要化解了哪些矛盾,明确了哪些关键问题?
李新旺:一是全国统一规范。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针对一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同时根据企业发生工资拖欠情况实施差异化存储,2年未欠薪减半存储,3年未欠薪免于存储。
三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代替存储现金。过去很多地方要求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这种模式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也容易形成资金沉淀,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多年后忘记还有资金存在财政专户。为此,规定要求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
问题三: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李新旺: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如果未按照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问题四:工资保证金如何监管?企业没发生欠薪,工资保证金会返还吗?
李新旺:工资保证金接受人社部门监管,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在公示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人社部门要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规定还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条件但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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