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想取证,一定要合法! 案例分析 患者潘女士因身上起红疹到某市医院皮肤科门诊就诊,诊断为疥疮。医生开具了地氯雷他定干混悬剂、复方甘草酸苷片、疗癣卡西甫丸、氧化锌硫软膏等药物。 10天后,因病情未见好转,潘女士前往某省级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湿疮、泛发性湿疹,次日补充诊断为右肺中叶综合征。 住院10天后,经疑难病例讨论,明确诊断为火赤疮、热毒炽盛证、大疱性类天疱疮。 住院17天后,潘女士出院,又前往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大疱性类天疱疮,治疗9天后病情好转出院。 潘女士认为,由于某市医院皮肤科医生的误诊致使红疹处起水疱,原先未起红疹处也开始起水疱,其他部位也受影响,给其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诉讼至法院要求某市医院赔偿其治疗费用共计6.5万元。 法理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须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八种。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即我们常说的录音录像。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了“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并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由此可知,虽然法条描述上有所变动,但是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依然需要满足来源合法、无疑点等诸多条件。 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录音录像是合法还是非法呢? 情况分析 √ 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可以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 在对方居住场所、工作场所等安置窃听、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无效。 本案中,虽然患者提交了与某市医院主治医生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患者在病情加重后与某市医院主治医生协商赔偿,主治医生要求患者通过官方解决”,但不能证明某市医院存在过错。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患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医生告知患者通过官方解决,是值得肯定的。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数码产品的功能多样化,录音录像在实践中很常见,而医生在与患方的沟通中如果说错话,一旦被患方录音,那么在诉讼中很可能被法官采信,从而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文: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律师 张勇 编辑制作:郝润娥 夏海波 审核:方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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