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广告行业的跨越式发展,这个问题无法简单地用“是”或“不是”来回答。甚至,“什么是广告”这一根本问题也无法简单回答。 先举个例子说明目前的执法困境: 有观点认为,广告的特性在于“广而告之”,面对的是不特定主体,经营场所内的宣传不属于广告。根据该观点,前述6种情形均不属于广告,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显然与当前的执法实践不符。 另有观点认为,应以宣传媒介为准,凡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媒介做的都属于广告,其它则属于广告之外的宣传。 还有观点认为,广告侧重消费者权益,宣传侧重竞争秩序。 新的规章明确了一类不属于广告的内容,但远远不够。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初衷,不再区分广告、非广告,统一将其定性为虚假信息,根据展示媒介影响力、展示时长、危害程度设定处罚内容,似乎才是这个问题的终极答案。 |
|
来自: 米走6696 > 《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