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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要快速掌握新修改的民诉法内容,有三大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来看下第一方面:即一些...

 benben1677 2022-01-12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要快速掌握新修改的民诉法内容,有三大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来看下第一方面:即一些常用的法条序号的调整#民诉法#
作为法律专业尤其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很多人电脑里往往会积累一些判决、裁定、起诉状、答辩状等的“模版”或“参考范例”,以直接套用,使用起来很方便。但近年来,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或出台(如民法典及系列司法解释),或修正(如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估计也不远了),或修订(如公司法修订稿正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收藏“模版”的速度已经跟不上法律修改的速度了。此次民诉法的虽只是“小修正”而非“大修订”,但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条文序号的变动,犹如多米诺骨牌一样会影响很多条文序号,之前模板中涉及到民诉法的常用条文的序号要及时更新。引用法条错误虽只是“低级错误”,但作为法律人士低级错误也不能犯甚至说更不能犯,否则更容易被人炒作。
关于民诉法修正后常用的几个法条的顺序调整,简单梳理10个例子,这10个都是司法实践尤其法院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很多民商事实务经验丰富的人可谓耳熟能详的。但正因为“惯性”的存在,也更容易混淆,因此更值得我们注意:
举证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由第64条调整为第67条; 公告送达——由第92条调整为第95条(公告期限也由60日修改为30日,后面详述); 诉前财产保全——由第101条调整为第104条; 缺席审判——由第144条调整为第147条; 二审裁判处理情形——由第170条调整为第177条; 二审调解——由第172条调整为第179条; 撤回上诉——由第173条调整为第180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由第200条调整为第207条; 案外人异议——由第227条调整为第234条; 执行和解——由第230条调整为第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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