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指使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伪证的,因不该当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而无罪

 见喜图书馆 2022-01-13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款规定的“证人”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狭义上,本款规定的“证人”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被害人、鉴定人”相对应的“证人”;若做扩大解释本款规定的“证人”包含“狭义上的证人、被害人及鉴定人”但绝对不能扩大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本款规定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指使'证人’作伪证”,不包括“指使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伪证”。

(1)本款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为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是指证人换言之,“指使'他人’作伪证”即“指使'证人’作伪证”。如前所述,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指使'他人’作伪证”可以扩大解释为“指使'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作伪证”

(2)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己罪的义务,刑法不期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作伪证,同样地,也不期待同案犯之间不串供指使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伪证是同案犯之间串供的行为方式之一刑法不期待犯罪人不指使其他同案犯罪人作伪证。(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原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