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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挂靠协议》约定挂靠人挂靠被挂靠人承包施工案涉工程,施工所产生债务纠纷由...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1-13
最高法: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挂靠协议》约定挂靠人挂靠被挂靠人承包施工案涉工程,施工所产生债务纠纷由挂靠人承担,与被挂靠人无关。被挂靠人认可工程由挂靠人承包,人工材料费由挂靠人支付,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均转交挂靠人的事实。挂靠人还提交了其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的收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挂靠人未履行施工义务,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发包人明知挂靠人挂靠被挂靠人实际施工的事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挂靠人实际履行,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合同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义务。本案挂靠人作为垫资施工方,其投入的材料、劳务已物化为案涉工程,其价值已通过鉴定确定,发包人应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完成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义务。

(2019)最高法民终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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