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分享|劳务报酬被税务稽查,双所得税的处理要关注!

 ╰*月朦胧*╯ 2022-0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132号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中心-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位于吴江***实验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内,实际上系吴江***实验中学国际班性质,非独立的教育培训机构。检查发现你单位临时外聘教师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如下:(略)

你单位上述行为未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的规定,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993.80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因你单位将上述支付的劳务报酬作为应付工资入账,但未取得相应发票2018年度入账155615元并列支管理费用,2019年度入账153000元并列支管理费用,2020年度入账390417元,应付工资借记382694.32元,列支管理费用7722.68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2018年度纳税调增155615元,你单位2018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6146.21元,你单位2018年度可弥补亏损1148270.80元,故本次调减亏损155615元,结转2019年度可弥补亏损1018802.01元;2019年度纳税调增153000元,2019年度可弥补亏损1018802.01元,你单位2019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1519.63元,本次调减亏损153000元,结转2020年度可弥补亏损794282.38元;2020年度纳税调增7722.68元,你单位2020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95751.21元,弥补亏损794282.38元,对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本次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816.8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青云越洋教育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 52320***6342453T

纳税人识别号 52320***342453T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2020年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110993.8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66490.7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