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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合规要点:穿透监控贷款资金投向

 卜范涛讲风险 2022-01-14
一、要点综述
二、法规要求
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第一条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
三、风险提示
贷后管理不到位,主要是对贷款资金监控未穿透至最终投向,导致资金被挪用,包括资金被挪用做承兑汇票保证金、被流入股市、房市等限控领域等。从监管处罚案例来看,处罚案由主要是: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被挪用的表现形式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规问题

违反的法规

1

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规定。

2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期市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三办法一指引”相关规定。

3

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或用于股权投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4

农合机构通过社团贷款投向房地产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社)团贷款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23号)第一条“加强银(社)团贷款投向监管,严控'非农’银(社)团贷款,不得组织向平台公司、房地产业发放银(社)团贷款,防止银(社)团贷款'脱农化’”。

5

向典当行发放贷款

《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1号)“严禁向典当行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授信”

6

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等相关规定。


处罚案例举例:
1.四川省泸州银监分局2016年1月8日对四川省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处罚20万元(泸银监罚决字[2016]第1号),处罚案由为:贷后管理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房地产开发企业。
2.福建省泉州银监分局2018年4月28日对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处罚30万元(泉银监罚决字〔2018〕12号),处罚案由为: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或归还他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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