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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才茂|明代卫所军户原籍田产处置初探——以清水江文书“成化二年转批粟文海田地合同”考述为中心

 郁江酒徒 2022-01-15

明代卫所军户原籍田产处置初探

——以清水江文书“成化二年转批粟文海田地合同”考述为中心

内容提要:“成化二年转批粟文海田地合同”是清水江文书目前发现最早者。由于明代清水江文书极为稀少,从已见文书来看,所涉多与卫所、土司等制度相关,因此,对明代清水江文书的精读与细研尤显重要。这件合同中的永安乡,经考为湖广会同县辖下乡村,由此可知,文书虽然发现于清水江流域,但所涉事项并非卫所军户抛荒屯田,实系卫所军户在原籍的田地。这件合同签署之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军役纠纷与分担问题。经原籍州县的介入,卫所军户在原籍的田地,正式转批在粟文海、粟文江名下耕种,并由其缴纳秋粮。这样,卫所军户在原籍之田产,就被合理合法的处置了。

关键词:明代;清水江文书;卫所军户;原籍军户 ;军役

清水江文书的发现与研究已超过逾50年,起初仅限于锦屏一县之地,自2006年起始,大规模的文书征集工作在锦屏、天柱、三穗、黎平、剑河、台江等县渐次展开。目前清水江文书入各县档案者,共计21万余件,然而,发现最早者仍为明成化二年(1466)的一件转批田地合同。这件合同系由天柱县档案局于2010年从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覃献忠家征集而来,极为珍贵。随后学术界对这件合同多有介绍与引用,然或因未见原件而仅据图片识读,错讹颇多。同时,学术界亦未对其展开精读与细研,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误读误判,例如,不管是文书之形态,还是当中的田地性质,以及卫所军户原籍田产的处置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稽考,辨析清楚。有鉴于此,本文对这件合同之内容做一整体移录、标点、介绍,并对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做一较为全面考释,不妥疏漏之处,尚祈方家批正。

一 合同移录与故事梗概

这件合同系由毛笔黑墨书写,上钤盖3方相同之官印,正方形,九叠篆文,共计23行,每行字数从3-54字不等,兹移录并标点如下(“〖〗”是根据文意作合理释读者,“[]”为字缺半而释读者,“□”为无法释读者,“()”为文书形态之说明):

永安乡□□□人[覃]细仔,于洪武二十二年[垛]〖集〗□□[卫]当军,随营住坐,田地抛弃,至〖天〗[顺][六]年回籍寻认产业。有亲[与]里长粟[文海]□□丰遗下隐瞒。后至成〖化〗〖二〗〖年〗,〖覃〗邦礼、覃必亮备情具告本县,蒙〖饬〗批差里长粟添隆、老人梁汉方,以凭本甲人等诣[田],〖粟〗文海等当官退出前后田地与□□□白,就凭里老邻祐人等立写合同,转批与本管里长粟文海、文江耕种,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送纳。立写合同二纸,在后再不许瞒□[前]田。开写土名于后。

计开:

一〖处〗枝竹楹脚田,计种贰斗伍升,至□□;一处宝麦田,计种贰斗,下至坡。

一处寨脚田,计种贰斗伍升,抵梁□□;一处板溪田,计种壹斗,抵覃思伍;一处勤文头,计种叁斗五升。

一处林田,计种肆斗,抵覃思保田;一处门首田,计种壹斗伍升,梁[管青];一处庙脚水塘三口,抵田。

一处大长冲,计种贰斗,上抵[覃]志[聪]田。

[共计]种壹石三斗伍升,秋粮米壹〖石〗〖陆〗〖斗〗柒升。

成化二年八月初□日  情愿立写〖合〗同人:粟文海(画押)粟文江(画押)

里老:粟添隆(画押)梁汉方(画押)

合同(半书)团邻:梁医仕(画押)杨通行(画押)梁辛丑(画押)

本甲:石彦聪(画押)张全(画押)粟胜宗(画押)梁隆(画押)贺光海(画押)

    依口书人:梁汉景(画押)

批 管(终结符)

细绎这件合同的字面意思,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永安乡某地人覃细仔,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被垛集入卫所为军,离开了永安乡,至卫所当军之后随营居住,而在原籍耕种的田地就抛荒了(文书所述如此)。天顺六年(1462),不知出于何故,其后裔回到原籍永安乡老家,寻认产业,但被时任里长粟文海等隐瞒强占,致使无果。覃家显然不会善罢甘休,至成化二年,覃家之覃邦礼和覃必亮两人,就此事上诉至会同县衙,知县差派里长粟添隆、老人梁汉方作证,联合本甲之人,指认出粟文海等人隐瞒侵占覃细仔名下田地的事实。里长粟文海把这些田地退了出来。然后由“里老、邻祐”作证,再把这些田地“转批”与粟文海、粟文江耕种,书立了这件“转批”合同,并详细开列了田地数与四抵。从此,粟文海、粟文江负责管理、耕种与秋粮缴纳。

二 永安乡

这件合同以“永安乡”开篇,这种以地名开头的文书,是明代文书的基本格式之一,已发现明代清水江文书,也继承了这种格式。然而,永安乡的行政区划归属何处?是解读这件合同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当然,其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该地名的破解,可能涉及卫所军户的原籍田产处置甚至原籍军户与卫所军户之间的军役纠纷等问题。因此,自这件文书出现之后,很多人均对永安乡在何处充满了好奇。林芊教授曾撰文考述其所在,过程如次:“成化二年文书中的永安乡,检索后来的康熙《靖州志》、康熙《天柱县志》,都在'天柱图’中标有永安哨、永安官庄地名,方位与远口毗邻。它们与文书中永安乡是否一地?查光绪《会同县志》:天柱县是'割会同(属靖州)远口乡第七图一里、上下洞乡三里苗民一里’组建。由此说来,康熙朝的永安哨、永安庄即是明代的永安乡,因此永安乡在天柱县沿革地理研究上有坐标价值。因为不仅康熙时的永安哨——永安庄即是明代的永安乡,还可由此进一步地推测,现文书的发现地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也就是清时的永安哨——永安庄,明成化时的永安乡。”但是,此结论有误。

首先,成化二年天柱县尚未设立,其设置要晚至万历二十五年(1597),且由天柱守御千户所改置而来,因此,永安乡作为乡级行政区划建置,属天柱县之说便无从谈起。事实上,永安乡作为乡级建置,通常会在地方府县志中有明确标识。揆诸史籍,永安乡在宋、元、明三代,分布于全国各地,例如:宋代就有黄冈县永安乡,襄城县永安乡;元代嘉禾县有永安乡;明代也有南乐县永安乡,昆山县永安乡,等等。如此众多的永安乡,要确定这件合同中的永安乡在何处,显然需要其他线索。值得庆幸的是,该合同上钤盖有三方相同官印,经鉴定系“会同县印”。

确认系会同县属之后,仍须文献进一步证明。目前所见较早的文献是洪武《靖州志》,当中关于会同县“属乡”的记载为:“县市,远口乡,永福乡,永安乡,木寨乡,下洞乡,丰山乡,若水乡。”另从其“县境之图”来看,永安乡在东,但记录极为简略。记载较为详细的是嘉靖《湖广图经志书》,该书记会同县所辖“坊厢”如下:

在城坊,一里;三田乡,在县南,一里;远口乡,在县西,分七里;永福乡,在县东,分三里;永安乡,在县东,分三里;丰山乡,在县南,分五里;木寨乡,在县南,一里;若水乡,在县东南,分四里;上洞乡,在县西,一里;下洞乡,在县北,分四里。

较之明初,嘉靖时期会同县的乡级设置,由8个变为10个,析分出三田乡和上洞乡。至清代,乾隆《会同县志》对会同县所辖“里镇”的记载如下:

在城坊,领一里;永安乡,在县治东,领三里;永伏乡,在县治东北隅,领三里;远口乡,在县治西,领六里;木寨乡,在县治南,领一里;丰山乡,在县治东南隅,领二里;三田乡,在县治南,领一里;太平乡,在县治北,领一里;若水乡,在县治东南隅,领四里。

对比明清两代会同县的乡级建置,在盈缩上有变动,清代少了上洞乡、下洞乡,而远口乡从七里变为六里,此系万历二十五年“割会同远口乡第七图一里,上洞乡一里、下洞乡三里,苗民一里,建立天柱县”之故。由此可知,县西的上洞乡,远口乡第七图一里,县北的下洞乡,成为新建天柱县地。

上述文献脉络非常清楚,明清两代的永安乡在会同县东。而合同发现地在今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距离文中远口乡(今天柱县远口镇)不远,这一东一西,永安乡断然不可能是现在的坌处镇抱塘村。再检阅《湖南省会同县地名录》,可发现这样的说明:“团河公社位于会同县东南部,在建国前夕分属永安乡和丰山乡。1949年民主建政时属会同县第六区,辖四个乡。1956年撤区并乡后为团河乡。1958年公社化时,团河、盛储、栗木3个片属沙溪公社,官舟片属若水公社。1961年3月体制调整时成立团河公社。因社址在团河村,故名。驻地距县城43公里”。由此可知,明清时期永安乡和丰山乡合并为团河公社。至此,合同中的永安乡在何处,已可一目了然,即明代属于湖广会同县永安乡,在今湖南省会同县团河镇。

三 是屯田还是民田?

明初为了实现卫所之间的相互牵制,在屯田分配上往往犬牙交错,本省卫所屯田远在隔省之现象较为普遍。贵州境内卫所绣错于湖广境内的屯田并不少见,特别是本就属于湖广都司管辖的镇远、偏桥、清浪、平溪、五开、铜鼓等6卫,很多屯田就在湖广的麻阳、沅州、武冈、邵阳、溆浦等地。如平溪卫在麻阳有麻屯、在沅州有沅屯。五开卫在溆浦县有4屯、武冈州有2屯、邵阳县有33屯、新化县有16屯,等等。另外,明代军屯不仅各卫犬牙交错,而且还经常与民田交相混杂,这为军民互占田地提供了便利,也给地方官清查军民田地互相隐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若借此判断这件合同中的田地可能是屯田,有其合理之处。

然而,这件合同中所开列的田地,是屯田还是民田?细读合同内容,是民田而非屯田可一目了然。屯田是卫所军户耕种的田地,而卫所军户原籍田产与民田一样,由家属决定怎么处理。若原籍无人,则可托管或出售、出租。但是,目前相关之研究成果,或因永安乡在何处的问题未能准确稽出,故而一致认为是屯田,这是有必要辨析的。例如,张新民教授就认为是抛荒屯田。林芊教授则较为全面地分析道:“通过阅读文书内容可以看出,引起纷争的土地是一分屯田,而且还是军户屯种田地。断定其为军屯田地的依据,首先是文书中所写'□□卫当军随营的住坐’,原土地所有人覃姓的身份是卫所里的随营工匠(住坐),为军籍,可见这是卫所工匠覃姓领有国家分配给屯军的屯田一分;其次从文书涉及九块田地的面积看,据文书所载九块土地'计种’共1石3斗5升,折合成田地面积大约34亩,恰好与国家在贵州清水江流域分发给屯军一分屯田的数量相符,由此可以确定该文书反映的是一分屯田。”借此,林芊教授还进一步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此件合同斑见了军屯转为民地的过程,又是清水江流域屯田制度在成化时代开始瓦解的见证。”二是间接说明了王毓铨先生有关“黔东屯田不早于洪武十九年”的说法“有欠准确”。当然,这些问题的说明,林芊教授是将其放在探索苗侗地区土地制度变迁下来论述的,特别是明初以降清水江流域屯田、民田、苗田的盈缩进退,这当然是非常有趣而又极为重要的问题。

但是,这样的解释,可能存在着误读。从所列两条理由来看,第一条以文书中“□□卫当军随营的住坐”这句话来判断覃细仔是卫所里的随营工匠,为军籍,误。文书原话是:“永安乡□□□人[覃]细仔,于洪武二十二年[垛]〖集〗□□[卫]当军,随营住坐,田地抛弃”,此语及合同后文均无显示覃细仔是随营工匠的信息。众所周知,明代卫所中虽有工匠,但要单独立籍,称为军匠,当然也有极少量的匠籍。从合同字面意思来看,此话意思非常明确,即覃细仔于洪武二十二年垛充为军,随营住居之后,其原籍耕种的田地荒芜,换言之,覃细仔原来应为民户,垛充为军后,原本作为民户时耕种的田地可能就抛荒了。因此,这些田地不是屯田,而是民田。

第二条理由,把“共计种壹石三斗伍升”换算成田亩数约34亩,由此推断为“分发给屯军一分屯田”数,似亦不确。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覃细仔在原籍的田地究竟有多少亩?林芊教授的计算根据是以文书末尾所记“共计种壹石三斗伍升”为基准的,而得出约合34亩的结论,则是根据光绪《黎平府志》的记载:“四乡村寨,跬步皆山,溪流萦绕,田颇膏腴。俗以种记亩,约四升种为一亩。”此处有两个问题需要小心处理:一是以光绪时期的地方志所记,推测明代成化二年的田亩数,是否合适?即这种“俗以种记亩”的“俗”,其出现的时间可追溯到何时?二是以贵州黎平府或都匀府的“俗”去推测明代湖广会同县田亩数,是否合适?

实际上,如果细读合同中所开列之田地,可发现覃细仔原籍共有9处,每处均列有详细的“计种”,分别如下:“贰斗伍升、贰斗、贰斗伍升、壹斗、叁斗五升、肆斗、壹斗伍升、贰斗”,这8处共计“一石九斗”。这与文书结尾处“共计种壹石三斗伍升”的书写并不一致,多出了5斗5升。造成前后数字不一致之原因,系因明代将实际亩数折算为纳税亩数是比较通行的做法。而要算出田亩数,可能还得以“秋粮米”的数字为基准换算。合同中出现的“秋粮米”共计“壹石陆斗柒升”,此处所言之“秋粮米”,系指田赋而言,即夏税秋粮意义上的秋粮米。那么,明代田赋是如何规定的?明初,朱元璋“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具体到湖广会同县,“每亩科秋粮二升九合六勺九抄”。若按此计算,合同中所开列田地,除去三口水塘外,至少有65亩。

其次,贵州境内卫所的一分屯田究竟是多少亩?明制规定:“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具体到贵州境内的卫所则有差异,明人谢东山说:“贵州各卫旗军上粮屯田俱各八亩,会计口食则总旗十六亩,小旗十四亩,军人一十亩,皆得计其籽粒之收。”例如贵州卫就是“总旗一人领二十四亩,小旗一人领二十二亩,军一人领一十八亩。”因此,由于喀斯特地貌的地理环境,贵州明代就有“地无三尺平”的限制,贵州屯军无法多占田地,一分屯田仅18亩。至于清水江流域,湖广都司下辖五开卫隆里守御千户所曾于成化十九年(1483)清查屯粮,有如下记载:

一、正军千户三员:江腾蛟,田二十四亩,粮六石三斗;李占先,田二十四亩,粮六石零七升,杨肿秀,田二十五亩,粮六石八斗。

一、正副百户七员:陶舜臣,田二十亩,粮六石;姚世臣,田二十亩,粮六石;王老清,田二十亩,粮六石;王廷聘,田二十亩,粮六石;尹仲义,田二十亩,粮六石;鲍承勋,田十九亩,粮五石九斗;张起龙,田二十亩,粮六石。

一、镇抚一:胡起凤,田二十亩,粮三石三斗。

很显然,从镇抚到正千户,其所占田为19-26亩之间。另外,从中可以看到屯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子粒”,亦即一般所谓“屯粮”的承纳问题。明制对此有规定,起初一些地方军屯“税粮与民田等”。建文四年(1402)朱棣上台,宣布“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此后永乐、洪熙年间屡次诏减,直至英宗时“正粮子粒一十二石,给军食用,不必盘量,止征余粮六石。”因此,明代屯粮定制,洪熙之后只需缴纳余粮六石是可以肯定的。宣德十年,“贵州诸卫言其屯所山多田少,地瘠水冷,刀耕火种,子粒秕细,鲜有收获,乞减其税”,“诏减贵州屯粮三之一。”即每分军田纳粮4石,才是贵州卫所此后所执行的“定制”,这从贵州安顺吉昌发现的《汪公会记录》中可以得到证明。至于会同县的屯田,“原归并靖州卫,原额屯田三十七顷三十三亩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二忽。每亩科粮一斗三升六合九勺八抄六撮九圭一粟”。这件合同中的65亩若为屯田,其税粮至少为8石4斗5升,而合同中写明其税粮仅1石6斗7升,与屯田税粮相差甚远,断不可能为此期一分军田的屯粮数。因此,这件合同中的65亩田地是民田。

四 卫所军户原籍田产的处置

前面考证了永安乡之所在,证明了洪武二十二年(1389)湖广练兵及垛集民丁编伍的事实。是民田非屯田,亦已明了。那么,这件合同的价值究竟在哪里?实际上,这件合同背后涉及的是原籍军户、原籍州县、卫所军户甚至卫所军户所安插的州县之间关于军役负担的问题,反映的是卫所军户处理原籍田产与州县军户以其军户身为自身争取权益的事实。兹根据合同内容,试详解如下:

覃细仔洪武二十二年至何卫当军?这在合同原文中有明确记载,但因合同穿孔而脱落了两颗关键字词,以致目前尚无法证明其去了何处,但其被垛集成军,是非常清楚的。垛集,是明代征发民户为军的方式之一,垛集的时间和地点比较集中。其法据嘉靖朝巡按御史戴璟介绍:“我朝天下卫所有守御之兵,有屯田之兵。兵数不足,则命民户三丁者垛集一兵,其二丁、一丁者凑为正、贴二户,共垛一兵。”可知明代垛集分为两种:一是民户家男丁数量达到标准,直接将本户转为军户,抽丁从军;一是在二户的男丁数量之和达标时,由二户共同承担一个单位的军役,男丁较多的户出军,即正军军户,另外一户为贴军户,主要负责供办军装。

据已有研究成果可知,明代湖广、贵州等地曾经是垛民为军,或分派有垛集而来的军队。而洪武二十二年、二十三年(1390)湖广大练兵,实质上是在湖广垛集大量民丁为军。这时,贵州和云南境内有许多新的卫所成立,垛集的军丁有不少被派遣到贵州和云南,另一部分则用来补充湖广都司所属卫所卫军的不足。贵州卫所设立于洪武二十二年、二十三年年间者,有安庄卫、都匀卫、清平卫、兴隆卫、龙里卫、新添卫、安南卫、威清卫、平坝卫等,其中龙里、清平等八卫军“多湖广人民三户垛充”。因此,为稳定西南局势,从湖广地区垛集民丁补充贵州新设卫所提供了重要的屯戍力量,贵州都司的垛集军全为湖广人民。

覃细仔原籍湖广靖州会同县,正在这次湖广大练兵的范围之内。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二年九月,“命前军都督佥事杨春往靖州、五开二卫训练将士。”因此,覃细仔很可能就是在这一波湖广大练兵的背景之下,被以垛集民丁的方式,编充军伍的,随后编入贵州境内卫所的旗军之中。

明代军户制度规定朝廷在发给军士月粮的同时,要求军户家属为军士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作为月粮的补充,这种补贴财物被称为“军装盘缠”,简称“军装”,由军士家属直接供送到卫所。这种军士家属可称之为原籍军户,原籍军户与卫所军户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赋役形态上,卫所军户承担军差致纳屯赋自不待言,原籍户丁平时则服民役、纳民赋,与一般民籍无异。但另外却又多了对卫所军户补役、帮贴的义务,也就是在卫所缺丁时由原籍勾补户丁继役,军士赴卫时由原籍户丁供应军装、盘缠,平时则对卫军提供经济上的支援。但是,由于缺少规划,明初卫所军士调动频繁,使相当多的军士日渐远离原籍,给军装的供送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保证这种给予在卫军户的优待,于宣德四年(1429)曾有敕令:

今天下军士遇有征调,当自备衣装,供给为难。其原籍宜与复除一丁,在营有丁者,亦免一人差遣,使专经营以给军。

不过,由于军户地位下降、流民大量涌现等原因,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遇到很大阻力。州县出于自身考虑,往往视之如具文,不予理睬。在卫军户为了自身利益,很有可能会回原籍讨取军装,特别是距离较近者,更容易回籍。这件合同中“天顺六年回籍寻认产业”的说法,应该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而原籍军户为了规避军装,可能会采取各种规避手段,如贿赂胥吏,变乱籍贯等,甚至如顾诚先生在《谈明代的卫籍》一文中所举曾省吾的例子,原籍军户为了逃避提供军装责任,竟不惜把祖宗牌位付之一炬,拒绝承认这门远亲。

为了应对这种情形,正统以后出现了一些新的规定与特征:留在原籍的军户财产,不许出契卖断。果有因解军时所须军装盘缠或娶军妻等费难以办纳,亦止许短期内典当,立限赎回。敢有收买军户田土者,正犯及知见人问罪,土地没官。原籍的田产由当军人役收租,本军老疾退役时,收租权也转由继役者所有。无产之军由在原籍本房内人丁津贴生活费用。唯正军不得藉取讨盘缠为由,擅回原籍扰害户丁。明王朝想借此确保卫所军户对原籍财产的收租权,无产者尚须由本房户丁津贴生计,企求能对军士提供相当程度的生活保障。

回到这件合同,为了使卫所军户原籍田产的处置合法化,在文书书写的遣词造句上,颇费周章,尤其“田地抛弃”一词的使用,表面上否认州县军户身份,是民间私下转移田产,实际上是相应的军户身份也实现了转移,这在制度上当然是要严禁的,但有了“抛弃”为托词,亦勉强能搪塞过去。

而从这件合同的行文来看,可勾勒出卫所军户原籍田产处置的程序:首先是把原有田地清理出来,这须要通过诉讼后,经原籍州县介入而完成。其次是乡村社会中的管理者,这里主要是里甲网络中的各色管理者,有里长、老人、团邻、本甲户长等,他们对当地事物最为熟悉,而在卫所军户制度中,他们也是主要的当事人之一,例如遇到逃军等情,里老须主动担负起纠举之责。因此,在诉讼阶段,官府派遣他们去处理,并迅速清理出了覃细仔在原籍的田地。其三,在田产清理清楚之后,则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情状和王朝律法,做出合理合法的处置,不然日后仍会产生问题,至时不仅卫所军户、原籍军户要承担罪责,就是原籍州县,特别是管理乡村社会的里甲,也将负有重大的失职责任。因此,所论合同所呈现的历史真相,结合明代卫所制度可知,是卫所军户、原籍军户、原籍州县、原籍里甲人等为了规避军装供给,以当时看似合理合法的方式,巧妙地把卫所军户在原籍的田产处置了。当然,这件合同只交代了粟文海、粟文江耕种并负责秋粮缴纳等问题,至于耕种后的其他义务,并无显示,是否有供应军装的义务?而卫所军户的利益又如何体现?均未有明确的交代。根据明代制度,原则上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政府定期给予军装,二是耕种人承担军装供给,通常而言,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回到这件合同,应该是粟文海、粟文江在耕种的同时,承担了军装的供给。然限于史料,未能作进一步申论。

五 结 语

清水江文书目前所见最早者,是这件“成化二年粟文海转批田地合同”,经过前文考辨可知,其来源地虽然出自当今贵州省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但它是随着覃氏家族的迁徙而移动的文书,其所述田地“转批”之事并不在抱塘村,而在湖广会同县永安乡。众所周知,清水江文书向以“归户性”著称,并特别强调文书征集的在地保护原则,这种“归户性”作为一种文书研究的方法而备受学者重视,藉之亦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然若仅限于此,尚显不够,因明代以来各地人群移动极为频繁,如何才能准确地“归户”,是值得研究者特别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笔者认为,文书研究在强调 “归户性”的基础上,更应该考察该户祖先在明代以来的居住变动情况,这样才能更精确地定位文书所述事件的真正发生地。不然,不仅很难较为精准地解读文书背后的历史事实,而且可能得出谬以千里的研究结论。

本文正是通过田野调查而准确“归户”之后,才破解了文书中的地名所在,指出这件合同中所言之田地,并非清水江流域卫所军户的抛荒屯田,而是其在原籍的田地。因此,之前学术界借此讨论清水江流域的卫所屯田废弛等问题,均系误读所致。其背后呈现的历史真相,通过勾勒明代军户制度,特别是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之间的军装供给制度,逐渐显现出来:覃细仔洪武二十二年在湖广大练兵时,被垛集为军,随后可能被编入贵州境内的卫所之中,但在原籍留下了至少65亩的田地。起初,根据明代军户制度,原籍户丁正常为卫所军户供给军装。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军装供给出现了问题,卫所军户便于天顺六年回原籍讨取军装,寻认产业。然事隔多年,以前的亲属与乡村管理者联合起来应对,并隐瞒侵占了这些田地,致使二者产生嫌隙。但卫所军户有国家制度为后盾,很难善罢甘休,于是出现了成化二年诉讼至原籍州县的案情。在此情形之下,最好的解决办法,当然是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以免日后再生事端。于是,为了规避军装供给制度而产生的无限困扰,卫所军户、原籍军户、原籍州县、原籍里甲人等通力运作,以签署转批合同的方式,把卫所军户在原籍的田产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处置。

图片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明清清水江官文书整理与研究”(19BZS01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文章来源:《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04期

作者:吴才茂,1981年生,凯里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编排:秦思婕

感谢吴才茂老师授权发布!文章引用请参考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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