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1、受送达人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该受送达人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该受送达人留有确认的固定联系地址的,法院可将应诉材料送达至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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