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旨在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船舶缺陷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实施纠正
措施,不断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1.2有效应对海事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减少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的缺陷数,最大限
度地避免被海事开列“船舶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
处理意见。
1.3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岸基对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自查和海事安全监督的管理。
2.定义
2.1船舶安全监督: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
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2.2船舶现场监督: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2.3船舶安全检查(海事):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
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2.4船舶安全检查(公司、船舶):指公司岸基地对船舶实施的定期检查以及船舶自
身的定期自查。
3.职责
3.1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岸基相关人员对船舶的安全检查。
3.2岸基相关人员:参与公司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参加安全检查的岸基人员一般为海务主管/副主管、机务主管/副主管、人事主管/副主管,其中海务主管还需协调处理主管机关对船舶安全检查的相关事宜。
3.3船长:负责组织船舶安全自查;海事安全监督时做好接待工作,组织部门长全力配合安全监督工作;对存在的缺陷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向公司报告并实施纠正措施。
3.4部门长:受船长的委托,会同其他主管人员对各自部门的设备及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海事安全监督时配合监督人员进行设备的操纵和检查,纠正发现的缺陷及不符合。
4.船舶自查
4.1日常检查:船员在日常值班和设备操作过程中,检查船舶安全和设备技术状况。
4.2进出港检查:每次船舶抵港前,船长必须监督部门长按《船舶进出港和靠离泊操
作须知》(CZ-04)第4节(进港准备)规定进行自查,对所有救生(助)艇机以及应
急发电机组作启动试验,对应急消防泵作出水试验,复核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是
否处于即刻可用状态,检查人员如发现较严重的缺陷,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亲自
监督好缺陷的纠正情况,必要时重新考虑进港的时机。船舶出港的准备工作按《开
航前操作须知》(CZ-02)进行。
4.3维护性检查:按《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程序》CX-11和《船舶设备维护须知》WH的规定,定期对船舶及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4.4安全活动日检查:按《船舶安全活动日须知》ZH-14有关规定,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每月一次的检查。
4.5船长对船舶定期安全监控检查
4.5.1船长每三个月左右对船舶进行一次安全监控检查,涉及甲板部、轮机部的具体
检查项目委托部门长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必须涵盖附录(4)《安全检查缺陷处理
建议表》(ZHRD-02-04)
(9)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等。
4.5.3定期安全监控检查情况填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ZHRD-02-01,由船长自存五年;船长委托部门长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ZHRD-02-01,分别由部门长保存五年。
4.5.4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状态栏打“×”的),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ZHRD-02-02中作出详细的记录,具体描述存在的缺陷、制订的纠正措施、纠正期限及缺陷验证情况;
4.5.5对在船舶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还应填写《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CXRD-09-01。
5.公司对船舶的安全检查
5.1公司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分例行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5.1.1公司每次例行安全检查项目必须涵盖附录(4)《安全检查缺陷处理建议
表》(ZHRD-02-04)
6.海事主管机关安全监督
6.1海务主管根据上次海事对船舶的安全监督(船舶安全检查)的时间联系船东于相关港口进行船舶安全检查,负责协调主管机关对船舶安全监督的有关事宜,密切关注船舶安全监督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帮助;船长根据上次船舶安全检查的时间必要时通知船东或公司联系港口进行安检,若主管机关到船进行安全监督时,应及时与公司海务主管联系。
6.2主管机关安全监督前,船上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搞好全船清洁工作,保持良好的船容船貌,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证书、必备文书、报告和记录。
6.3主管机关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时,船长及有关船员要积极、热情地予以配合,要以友好合作的态度配合监督,船长应主动接待,并安排懂业务的人员陪同。对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解释,友好合作。对安全监督中开出的缺陷,应逐条逐字理解,能解决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一时纠正不了的,也应采取替代措施,并向安全检查人员作好解释工作,并争取在安全检查官离船之前复查。
6.4主管机关安全监督后,船长应组织船员对发现的缺陷按海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纠正,将缺陷情况填写在《海事安全监督缺陷报告表》ZHRD-02-03并马上用电话通报给公司海务主管,有条件的应同“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和“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一起传真给公司,如船上难以解决的缺陷公司应予以积极协助。对在主管机关安全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应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CX-09执行。
6.5避免船舶滞留的有效措施
6.5.1利用船舶安全活动日,船长组织全体船员学习本须知附录4《国内航行海船安全
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熟悉船舶可能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做到知己知彼;
6.5.2按公司文件《证书及技术资料管理须知》(ZH-07)规定,船长登记并定期检查船
舶证书、船舶必备文书、船员证书的齐全性及有效期,确保船舶证书、必备文书、
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6.5.3按《船舶进出港和靠离泊操作须知》(CZ-04)的规定做好每次进港前关键性设
备的检测工作,船长监督必要时亲自检查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6.5.4船长每三个月左右会同部门长、各设备主管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监控检查,检查内容
必须涉及附录4中的所有内容。
6.6船舶被滞留后的措施
6.6.1如船舶被滞留,船长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6.6.2接到船舶报告的人员应立即向指定人员报告;
6.6.3指定人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召集海务部、机务部等各部门主管人员,研究确定纠正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以求尽快解除滞留,并及时向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进行报告;船舶滞留作为严重不符合处理。
7.记录和保管
7.1公司对船舶检查或船舶自查后由检查负责人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ZHRD-02-01以及《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ZHRD-02-02,分别由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方保存五年;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还应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将船舶检查情况在“航海日志”上作出相应记录。
7.2船舶接受海事安全监督(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海事安全监督缺陷报告表》ZHRD-02-03与《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并保存。《海事安全监督缺陷报告表》一份由船长留存,另一份交公司,保存期五年。
8.相关文件
(1)《开航前操作须知》(CZ-02)
(3)《船舶安全活动日须知》(ZH-14)
(4)《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CX-09)
(5)《船舶进出港和靠离泊操作须知》(CZ-04)
(6)《船舶设备维护须知》WH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8)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
通知〖海船舶2010)613号〗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船舶远程管理须知》(ZH-49)9.附录
(1)《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ZHRD-02-01)
(2)《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ZHRD-02-02)
(3)《海事安全监督缺陷报告表》(ZHRD-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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