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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 :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人身自由”与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有重叠吗?

 thw8080 2022-01-16

问:请问《行政强制法》中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中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有重叠吗?即《行政强制法》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包含行政拘留?

答:《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9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35条所规定的“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实体法对“行政拘留”的规定大量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与“行政拘留”两者法律属性不同,所调整的法律也不同。前者受《行政强制法》调整,后者则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虽然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与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都得由法律设定,法规和规章都无权设定,并且都表现为在短时间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都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其中最突出的是两条:

 一是目的不同。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如有人扬言要杀人并且存在这一风险,警察对他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警察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而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一种裁制。如张三殴打他人至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归纳起来说,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制止违法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违法的措施。

 二是期限与执行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处罚不超过20日。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没有统一的期限规定,完全视目的实现的需要而定,可以是几小时,也可以是几天……。还有,行政拘留一律送拘留所执行,而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没场所要求,也视情况而定,可以在现场,也可以安排至特定地方。

 所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与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操作上都不可能出现重合或部分重合。

来源:法治咖啡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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