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史文婷 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也就是说首先查封案件如果是保全查封的,更应当移送处置权至优先债权执行法院。 《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案件的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 海南高院办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系争议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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