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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案件中,律师争取财产处置权的5个关键点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1-16

执行过程中,涉案财产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是常见情况。这就导致轮候查封的执行案件,有可供执行财产却没有财产处置权,首先查封的法院什么时候处置,轮候案件代理人毫不知情,导致执行案件的推进遥遥无期。

本文将结合轮候查封案件争取财产处置权在实践中的痛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文 | 史文婷 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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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案件争取财产处置权实践中的痛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首先查封法院是执行案件,轮候查封法院是优先债权的,可以移转处置权。

实践中,首先查封案件部分属于财产保全案件,是否能够移转处置权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因此首先查封法院和轮候查封法院就此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前述移送处置权条件都符合,首先查封法院又担心移转财产处置权,和首封案件申请人不好交代,用申请人不同意移转作为理由拒绝移转。种种因素,使得轮候查封财产案件代理律师在处理此类执行案件时觉得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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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案件争取财产处置权的法律和判例依据

1. 法律依据
 
①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第二条规定: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各地高院对于该批复涉及的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有重要参考作用。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② 首封案件为保全案件更应当移送的法律依据

批复没有提到如果首先查封的案件属于财产保全案件,是否应该同样移送,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答记者问》第4点问答对上述首先查封案件是保全还是执行,如何处理其实回复的非常明确:

“当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时,如果首先查封为保全查封,首先查封法院应立即移送;如果首先查封是执行查封,则在满60日不处分时予以移送”。

也就是说首先查封案件如果是保全查封的,更应当移送处置权至优先债权执行法院。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协5号执行决定书中,关于首先查封案件是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而不是执行案件时,首先查封法院是否应将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
(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其中,首先查封包括了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本案中,根据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批复》的规定,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

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案件的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

海南高院办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系争议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

 
③ 移送处置权系依职权作出,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法律依据

是否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是由首先查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依据职权审查做出的,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上海高院《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对此也予以明确:

在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的,是否需要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

答:是否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由在先查封法院根据本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依职权审查作出,无需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告知移送情况并释明将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进行处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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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案件争取财产处置权的解决思路

1. 先判断首先查封及轮候查封案件性质

在代理执行案件时,可以先通过裁判文书网确定在先查封案件是否属于普通债权案件,并判断自己代理的案件是否属于优先债权执行案件。如果在先查封案件查封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判断轮候查封案件是否属于优先债权执行案件,优先债权的种类可参考上海高院《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

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2. 促进轮候查封法院与首先查封法院协调移交处置权

如果通过以上判断,财产处置权应移转至轮候查封法院,律师可向轮候查封法院提交书面移转处置权申请书,积极促进轮候查封法院与首先查封法院协调移交财产处置权。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十次会议)纪要《关于强制执行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提到“对轮候查封的财产,不意味着不需要开展任何工作,应当积极与首先查封法院联系沟通,跟踪财产处置进展,并做好相应工作。

因此,轮候查封案件的承办法官也应当积极与首先查封法院联系沟通。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向首先查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3. 与首先查封法院联系确认移送进展

在轮候查封案件法官向首先查封法官发出移送处置函之后,律师可与首先查封法官联系确认移送进展。

《批复》对于首先查封法院的移送时间有明确规定: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对于在先查封案件为保全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答记者问》明确答复,如果首先查封为保全查封,首先查封法院更应当立即移送:

“当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时,如果首先查封为保全查封,首先查封法院应立即移送;如果首先查封是执行查封,则在满60日不处分时予以移送”。
为避免移送处置权事项因沟通不畅导致拖延,律师应积极与首先查封法院联系,确认处置权移送进展。

4. 移送成功后可开展评估、拍卖工作

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后,律师应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联系,尽快推进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工作。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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