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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2022-01-18 | 阅:  转:  |  分享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中组部有
关规定,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一、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
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
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脱离实
际的“形象工程”,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6、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
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三、纪检和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
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
审批程序。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谈话内容,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镇党委党委领导批准。五、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
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
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六、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
、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七、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
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八、本制度由镇党委办公室解释。诫勉和函询的有关材料作为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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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zhengtu342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