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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一文看懂持票人如何行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拒付追索权

 lawyer9ac8cs7b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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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背景及票据追索权诉讼概况

二、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行使的前提及要件

三、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权的行使方式

四、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被拒付后的请求权选择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般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文主要针对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旨在通过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的诉讼概况、行使前提、行使条件、行使方式以及持票人权利选择等问题的梳理及研判为读者该类型案件的实操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背景及票据追索权诉讼概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基于商业信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无发展土壤,直至1979年,人民银行才批准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汇票。1981年2月,人民银行上海市杨浦区办事处和黄浦区办事处办理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1995年5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管理,先后印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至此,我国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票据制度。2004年,为了顺应经济金融发展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票据法》。200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正式建成运行,我国票据市场由此迈入电子化时代,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经笔者检索自2012年以来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发现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从2018年开始更是出现了断崖式增长;行业分布主要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金融业,案件数量分布以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等沿海省市居多;诉讼标的多为100万以下。其使用主体主要为一些中小企业,一方面便于其缓解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为了利用自身信用进行“变相融资”,达到隐匿债务、降低真实负债率的目的。近些年一些国企,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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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二、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行使的前提及要件

持票人的追索权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例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本文主要来讨论拒付追索,顾名思义,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笔者根据对《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对大量案例的研判,将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简述如下:

(一) 程序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第一顺序的付款请求权需在提示付款期内行使,否则将会影响第二顺序拒付追索权追索对象的选择(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故持票人行使拒付追索权之前需在提示付款期内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拒付证明。具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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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承兑人除直接拒付外出具拒付证明外,还会恶意利用法律留白之地,既不签收提示付款通知,也不出具拒绝付款证明,致使票据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该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汇票被拒绝付款?对此,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9民终1139号案件中认为,汇票到期后,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既不签收,也不出具拒绝付款证明,违反了《票据法》第五十四条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为承兑人以其行为拒绝付款,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及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行使再追索权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 实体要件

1. 持票人需合法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基于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在支付相应对价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另一种是金融机构通过前手的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的票据。持票人在主张拒付追索权时,需对其票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2. 持票人持有票据应为有效票据。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如果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3.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在票据时效内。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该时效为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为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三、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权的行使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那么问题来了,持票人行使拒付追索权是否需要先在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线上追索?持票人可否直接提起诉讼行使其追索权?

2021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系列H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W电池有限公司、Z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F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专门将该问题作为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法院认为: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专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部门规章,在立法目的正当、程序合法且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其次,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凡违反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要式规定的,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所为行为无效。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需要通过特定的信息系统的记录、解读才能以被人理性感知的形式呈现,必须依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这一载体来运行和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数字证书作为票据活动的电子签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审核的电子签名系电子商业汇票唯一合法有效的签章。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不符合票据行为要式规定,应为无效。最后,法院从从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认为:1. 因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清偿后无法获得相应票据,无法行使再追索权;2. 因线下追索未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导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3. 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确立、确认其他票据状态,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造成该票据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票领域的监管,加大电票参与者的经营风险,冲击甚至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威胁票据金融市场安全等不良后果。最后的审理结果为支持了原告对承兑人及出票人的追索权,驳回了其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此外,笔者以“线上追索”作为关键词进行了案例检索,发现也有法院认为,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出追索通知,不影响其行使票据追索权。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2020)沪74民终1056号上海J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Y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皖02民初48号中国G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X控股有限公司、X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等。

笔者较为同意“不影响说”,票据法本身并未限定票据追索方式,票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规定不行使线上追索的法律后果。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也可以看出不行使通知义务并不影响追索权的行使。至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论述的“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完全可以设置权利相关人根据生效法律判决文书单方变更票据状态这一程序或者通过法院协助执行来达到判决结果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最终一致的目的。

四、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被拒付后的请求权选择

尽管有个别案例认为合同约定以票据作为支付方式的情况下,付款方背书票据即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合同也就因此而终止,持票人只能以票据权利进行主张;也有个别案例认为持票人应当先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再主张合同债权。但大部分法院都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不宜强行要求当事人优先主张某一个请求权。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苏03民终3772号徐州苏北T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D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D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其中一审法院认为“苏北公司已经作为票据权利人在B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处进行了登记,该电子汇票的最终能否得到足额兑付尚未确定,故苏北公司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尚不具备起诉条件,应驳回苏北公司的起诉。”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却确认为“苏北公司和D能源江苏分公司之间并存买卖合同关系和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票据关系。在票据不能按期足额承兑的情况下苏北公司具有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不宜强行要求当事人优先主张某一个请求权。现苏北公司选择按照票据原因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向D能源江苏分公司及D能源公司主张合同债权,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权的内容进行实体审理。”,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履行完毕要看实际履行情况,在持票人被拒付的情况下背书人实际并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持票人有权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行使合同项下的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持票人只能进行一次受偿,在其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后,不能再基于票据权利进行主张,故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也并未损害其合法利益。

以上为笔者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如何行使权利的要点梳理以及对几个相关问题的研判。票据纠纷纷繁复杂,并且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专业性,笔者只提及冰山一角,随着电子票据交易量和交易额的逐年递增,各种新问题也会不断产生。202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崔瑜指出了当前《票据法》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建议对《票据法》进行修订,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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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玲玲

国浩成都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投融资、土地及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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