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近期财务人员关注的几个财税问题答复,必看!

 笔记财税 2022-01-18

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 新列入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何时享受优惠

  • 分包方无法取得境外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如何进行税收抵免

  • 境外子公司分配以前年度利润应在哪年进行税收抵免

01

新列入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何时享受优惠

Q:

我公司某经营业务属于新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请问该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时间如何确定?

A: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综上,你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02

分包方无法取得境外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如何进行税收抵免

Q:

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与总承包方居民企业甲公司采用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接基建工程,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甲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请问我公司作为分包方无法取得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附件2,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第七条规定,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有关境外所得抵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函复复核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和联合体是境外所得纳税人,分包企业和联合体各方企业因无法取得其作为纳税人的直接的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导致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无法进行抵免。为消除“走出去”企业的后顾之忧,公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其按本公告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同时,考虑到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种类多样,为体现税法公平性原则,公告对项目种类不作具体限定,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明确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由于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企业是境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公告明确,由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复印件备案。

因此,你公司作为分包方无法取得境外工程项目的完税凭证,可以总承包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你公司申报抵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承包企业开具的《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备案。

03

境外子公司分配以前年度利润应在哪年进行税收抵免

Q:

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2021年12月境外子公司宣告并实际分配利润,该利润包括近两个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请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该股息所得应在哪一年度进行税收抵免?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37项规定,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参见示例十一)。示例十一 :境外股息所得在我国计算抵免的时间。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07年、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分析: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08年、2009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均应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该居民企业2010年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可参见例三中“C2公司税额的计算”)

综上,你公司2021年12月取得境外全资子公司的股息所得,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计算抵免。 


来源:财税教室,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注册会计师、知乎、梅松讲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