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督察发现,金利矿业尾矿库位于北股河河滩地,于2011年建设,2012年12月投产,设计服务年限12年,设计库容68.98万立方米,截至督察进驻时库容已达34万立方米。2011年3月和8月,金利矿业先后取得宽甸县水利部门关于企业尾矿渣堆场和尾矿库的临时占用北股河河滩审批手续,其中尾矿渣堆场审批面积12.5亩,但实际占地38亩,尾矿库审批面积为57.5亩,但实际占地142亩,共计超占110亩。2012年8月尾矿渣堆场停止堆放,2015年金利矿业对尾矿渣堆进行覆土及植被恢复,但现场检查发现,尾矿渣堆场土质较差,植被成活率较低,植被覆盖程度不够。 图1 金利矿业位于北股河河滩地的尾矿渣堆场及尾矿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督察发现,宽甸县水利部门违反上述规定,分别于2011年3月、8月为金利矿业违规办理了尾矿渣堆场和尾矿库临时占河占滩手续,且在2016年9月对尾矿库进行了期限为5年的续批。 图2 宽甸县水利部门审批的占河、占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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