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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村民在本村所建房屋是否为违建,法院判了

 tnj660630 2022-01-19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占据主动地位,通过各种理由将被拆迁方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给被征收方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对于房屋是否是违建,不要拆迁方说是违建就是违建,而是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当时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拆迁方说你是违建就是违建。下面,我们就来一下相关案例。

外村村民在本村所建房屋是否为违建,法院判了

葛先生是青岛市甲村村民,在本村有一块宅基地,1994年,葛先生获得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1996年,乙村村委会向社会出让宅基地,葛先生购买了乙村的一块宅基地,并先后获得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政。

2011年,当地政府对乙村进行旧城区改造,实际上是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因为补偿不合理,葛先生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4年10月8日,区政府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葛先生在甲村有宅基地,户口在甲村,从未在乙村落户,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以及国办法【2007】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葛先生的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葛先生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主要是1998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和2007年实施的国办法【2007】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而葛先生申请宅基地的时间为1997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葛先生没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一户住宅”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的规定,最终撤销了该决定书。

外村村民在本村所建房屋是否为违建,法院判了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当自己的住宅被拆迁方认定为违建时,一定不要慌张,要注意拆迁方认定为违建所依据的法律,然后再根据自己房屋所建造的时间来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如果自己房屋的时间早于该法律实施的时间,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不能够将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毕竟,我们不能用过去的法律要求目前的行为。在征地拆迁中,当房屋认定为违建,一定不要被拆迁方牵着鼻子走,要有自己一个正确的判断,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村村民在本村所建房屋是否为违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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