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退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缴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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