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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句话讲清民间借贷利息关键问题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2-01-21

01


利息以约定为前提

未约定,不付息

借款合同不区分类型,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视同仁,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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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与原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相比,变化在于适用范围。未约定不付息的适用范围,从合同法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展到民法典的所有借款合同类型(民间借贷 金融借款)。

上述规则变迁逻辑变化较大。因为,对原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进行反向解释,可以得出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不能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应该支付利息。

但上述规则变迁,对实践影响不大,尤其是对金融借款合同影响不大。因为,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不存在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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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约定不明确的

自然人借贷,视为无息

其他类型,综合认定


  •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 自然人借款以外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其中“约定不明”的判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履行情况、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如果充分证据,应当谨慎认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当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03


利率上限

民间借贷:4倍LPR

金融借贷:24%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4倍LPR。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委托贷款利率保护上限:4倍LPR。对此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倾向于参照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规则。

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2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

最高法院 I 金融机构商事案件借款年利率总和不得超过24%!

7类地方金融组织利率保护上限:24%。

7类地方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的利率上限规则

利率保护上限包括: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

从法条出发,咨询费、服务费以及管理费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中的“其他费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债务人的用资成本或债务人的融资成本),性质上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有一致性。对比,金融借款合同的变相利息,九民会纪要第51条对此有过介绍。
规范解读与案例对比:金融借款合同中变相利息的认定
利率保护上限不包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从法条出发,上述实现债权的费用也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中的“其他费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明显不是债务人的用资成本。
高院案例:律师费不属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的其他费用
最高法院案例: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法定担保范围
最高法院案例:律师费未实际发生的,不予支持;发生后可另行主张。
合同纠纷中律师代理费的三要件


04


复利的计算基数

应该明确约定


关于复利的计算基数问题,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对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以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准。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罚息是否可以继续计收复利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复利的计算基数应当仅为借款期内利息。

第二,仅依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请求对逾期罚息计算复利的,属于对复利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的情形,此时只能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计算基数计算复利。


05


超上限履行完毕的

尚待法律明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约定的利息不超过4倍LPR的,予以支持。但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4倍LPR部分,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

有种观点认为,已经支付完毕可以要求返还,没有支付完毕的可以抵冲,但要注意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期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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