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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样开律师费发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广东一律师获刑、吊证!

 keelaws 2022-01-22
由于很多案件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有些是基于合同约定,有些源自法律规定。而实务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据: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由于法院往往不收律师费发票原件,因此,有些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或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律师费,往往和当事人串通,虚开律师费发票,提供虚假法律服务委托协议,而实际律师费远远没有这么高。一旦庭审质证完毕,往往立即注销所开发票。

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较为多见,本案就是律师因涉及虚开律师费发票后,庭审质证完毕立即注销发票的情形。

最终因虚开发票,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而被判刑,被司法局吊销律师证。
案件详情:
(以下内容来源:律媒智库、法治读库  转自:法眼帝国

8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司法局向各律师事务所通报备受关注的“孙*平”案件。

此前,孙*平系广东方II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8月24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粤司律罚决字 (2021) 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广东方||合律师事务所孙*平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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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指出——

在相关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孙*平律师在未实际收到票据对应数额律师费的情况下,为帮助张远锋等人诉请的律师费获得法院支持,多次向法庭提交虚假的票据并称已收到相关律师费,在庭审后又将相关票据作废或将款项转回给张远锋,张远锋给其的律师费少于法院判决的律师费金额。

孙*平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张远锋等人伪造证据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2020年6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孙*平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0年12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刑终8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当事人孙*平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刑事判决、裁定均已生效。

当事人孙*平的刑期已在2020年12月23日执行完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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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来源:律媒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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