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3%征税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至2022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
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享受主体】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主体】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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