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mingzhu786(转载)hbliuchanghai(商务)原创首发|明珠絮语(ID:tsliuchanghai),转载请联系授权 因为无数事实证明,只要学生出事,就能找出学校的责任来。这不,某学校初三男生夏某因为追求班里的女生不成,在晚自习前负气从教学楼四楼跳了下去,造成残疾。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需要承担30%的责任。其实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只是突发跳楼,之前和老师并无任何接触,显然不存在学校老师“行为不当”的问题。当然,律师和法官都是懂法的,人家的切入点,是学校是不是“履行了相应职责”。一是学校应该有人值班、巡查,夏某跳楼时无老师在场,所以学校具有一定的过失;二是学校对学生有教育之责,夏某与女生的情感问题其他同学周知,学校应当发现却未发现,未尽到管理职责。没有法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每个地方都有人值班、巡查。学校里学生很多,教职工很少,就算老师都在校园里值班,也不可能看得住所有学生。一个人如果想寻短见,就算“人盯人”也看不住,除非有专业的看守方式。而“距上课时间仅5分钟”,教室里却没有老师,就认为学校有过失,也是不严谨的。法律讲究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上课时间到了教室里没人,是老师的责任,还没有到上课时间老师未到,老师就没有责任。这就像高考迟到30分钟不允许入场,不能因为仅晚了5分钟就能进,也不能因为仅早了5分钟就不让人家进。学校对学生有教育之责是肯定的,但学校的教育并不能保证在所有学生身上收到满意的效果。如果出事就怪学校没教育好,高考落榜了岂不是都可以告学校!至于该生的情感问题其他同学周知,也并不能得出老师就应当发现的结论。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学生给老师起绰号,很可能唯独老师不知道。但是,一码归一码,孩子自己因为感情问题想不开跳楼,不应该再去追究学校和老师的管理责任。否则,“未尽到管理职责”很可能成为一个“万能理由”,只要出事学校就得担责。那样的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将成为一纸空文。诚然,在老师和学生、学校和家庭之间,后者可能更处于弱势的地位。出事了让学校承担点责任,表面上看是对学生好,但对全体学生的管理来说,却只会带来更多的弊端。一起学校没有什么明显责任的事故,动不动就能让学校付出数十万元的经济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也只好严防死守,减少风险事项,尽量降低出事的可能性。于是,对学生严防死守,恨不得每个学生旁边都派一个老师跟着,恨不得把学生都按在教室的座位上一动不动,这已经成了很多学校的管理措施。在学校里,只允许学生喝水和上厕所,不让他们下楼,课间只能在教室跟前后桌同学聊聊天,每个楼层还安排值日老师,课间在楼道内巡查……跟以前相比,现在的学校防盗窗越来越多,老师的值班点位越来越密,巡查的力度越来越大,学生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小,可能发生危险的活动不敢搞,甚至连运动会都不敢开。教育不是万能的,学校和老师也不是万能的,在学校的身上,不能背负无限的责任。如果只要出事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只会让学校的管理变得畸形,最终影响到所有学生的教育。明珠絮语(ID:tsliuchanghai),以教师和家长的双重视角看教育,解答青少年和家长的教育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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