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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一)

 爱问财税 2022-01-24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由于PPP项目的特点和相关指引的缺乏,税务部门目前尚未就PPP项目涉及的相关增值税、所得税处理出台专项指引,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不尽相同,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具有一定的争议

一、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公司会计处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对PPP项目合同、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社会资本方的建造服务收入确认、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核算模式等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释。
(一)PPP项目合同、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概念定义
  1、PPP项目合同——需要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注意】
  (1)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 PPP 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项目合同符合前述“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则仍然适用本解释。
  (2)除上述情况外,不同时符合本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PPP项目资产——PPP 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3、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4、政府方——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
(二)收入确认、借款费用、核算模式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14号解释对社会资本方的建造服务收入确认、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核算模式等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1、相关服务收入确认问题

  (1)确定社会资本方的身份——主要责任人VS代理人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 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识别单项履约收入分摊——建造服务收入VS运营维护收入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 (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3)政府支付合同对价——可用性服务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注意】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借款费用问题

  (1)借款费用确认——资本化VS费用化

       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3、核算模式问题

  (1)无形资产核算模式——有权收取费用的权利,但收费金额不确定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金融资产核算模式——有权收取费用的权利,且收费金额可确定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 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注意】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 PPP 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



二、分析结论
  

  由于PPP项目的特点和相关指引的缺乏,税务部门目前尚未就PPP项目涉及的相关增值税、所得税处理出台专项指引,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不尽相同,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具有一定的争议。建议企业就因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所导致的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的差异,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并根据目前相关政策规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争取对企业较为有利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使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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