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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

 朝九晚九 2022-01-24

了解知识产权的同学都应该知道,对于发明创造,较好的保护方法就是先申请专利再进行公开。但是有的时候申请人就会遇到专利还未来得及申请,就将要面对需要公开或已经公开的情况;甚至有的时候会由于申请人疏忽,导致专利早在递交前就已经被公开了,比如产品上线或展会展出等。

而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也就是说,凡是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的是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发明创造,都会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如果申请人针对已经被公开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则将不具备新颖性。即使公开该发明创造的一方是申请人自己,也会导致在后的专利丧失新颖性。

而为了公正、合理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技术尽早公开,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有,申请日以前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影响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就进行了规定,关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需要明确的是,关于(一)和(二)项规定,其首次展出和首次发表的主体需要是申请人自己;如果首次展出和首次发表的主体是其他主体,即使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就相同的技术提出专利申请时,也将丧失新颖性。

同时,关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如何界定,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是比较模糊的;其实这里对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有级别要求的。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应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提供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其他国家提供的产品。

同样,对于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也有关于级别的明确规定。所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都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级别的展览会及上述级别的会议中,对一项技术进行首次展出或发表后,且公开技术的主体是自己,在六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时,才不会丧失新颖性。

关于(三)项的规定,主要涉及公开的技术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被公开情景。即他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做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的本意的。且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公开行为无论是合法或者非法的,主要公开行为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都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都可以以此为基础获得新颖性宽限期。

在满足上述情形的前提下,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1)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此外,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证实其发生所说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新技术尽早公开,针对新颖性宽限期我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请人可以在一些特殊场景下,即使技术被公开也是可以提出专利申请的,但是这种被公开行为需要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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