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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颜知已”之间的半推半就,哪三种情况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

 自强不息在等你 2022-01-25

案例


饭间两人均喝了点酒,随后去酒吧唱歌,某男点了一首《你的眼角流着我的泪》,当某男唱到“你的眼角流着我的泪,我却坚守着承诺永不后退,回想曾经的过往是那么的美,就算今天的你走得那么干脆,我依然在我们去过的地方徘徊”时,某女听不下去,接着提出去河边走走。

两人来到河边,时间已不早,就在河边草坪上坐了下来。两人相处得很近,彼此的心跳都听得出来,某男见四下无人,就一把揽过某女的肩膀,疯狂地亲着某女的脸和颈,某女“我一直非常尊重你,别这样,再胡乱来我以后不理你了。

”某男越发带劲,某女继续说“你再这样我喊人了。”某男依然没有理会,某女也没有呼喊,事情就这样在半推半就中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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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与文中人物无关

事后,某女说我一直把你当作好朋友,没想到你也脱不了世俗,起身就回家,某男一直将她送到住所附近。这一幕被某女老公看得一清二楚。某女老公是个很有心计的人,没露一点声色,见某女回家后笑脸相迎,找各种话题分散某女注意力,又是端茶送水,又是削水果。催促某女赶紧洗澡,等某女刚洗完,自己也说要洗澡,溜进洗澡间假装开始洗起来,实际上是等某女出了洗澡间后,将某女的内裤收了起来,为防止妻子找内裤,就将其它衣服丢进洗衣机洗了。

几天后,某女的丈夫拿到了化验结果,某女内裤上有两个男人的精斑(除了自己的外还有一人的),此时某女的老公让她将自己的事情说清楚,某女只好将那天晚上的事情说了出来,说对方强迫自己,并非是自己乱性,为了留住这段婚姻,就去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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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与文章中人物无关

这起“半推半就”的案件最后通过不公开审理,认定某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本文分析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普法行动#

一、“半推半就”是临时起意还是带有气氛烘托

纵观全案,某男某女有约会在先,饭后去歌厅唱歌,煽情的歌曲触动了某女的内心,才有后面的“到河边走走”,某女作为一个成年女性,应当预见晚上和一个男子外出吃饭,接着又去河边走走的暧昧气氛,某男的不当之举并非是临时突然起意,一连串的气氛烘托足以让某男产生误解,才有后面的不当之举。

强奸往往是临时起意,如果有情感铺垫就不能认定为强奸。

二、“半推半就”中“推”和“就”的成分哪一个多

本案中,某女“推”过两次“我一直非常尊重你,别这样,再胡乱来我以后不理你了”,“你再这样我喊人了”。自然也“就”过两次。但是当某男继续得寸进尺时,某女并未喊叫,尽管附近当时无人,河边并非隐秘场所,只要呼救,或喊一声,某男不敢胆大妄为。律师说某女没有呼叫,是担心某男会走极端,从生命安全考虑才没有呼救,而某女也承认某男并没有威胁之类的话。此辩护意见法庭并未采纳。

全面分析,某女的行为“推”的成分和“就”的成分相差不多,既看不出“推”的成分比“就”的成分多,也看不出“就”的成分比“推”的成分多,很难量化。

如果“推”的成分和“就”的成分差不多就不能认定为强奸。

三、报案是某女的真实意愿还是受到了干扰

某女当晚报案来不及的话,第二天、第三天都有时间报案,而不必等到其丈夫去检验内裤精斑之后,回家也未主动提出保留内裤上的关键证据,从这一点来看,某女并没有想到要报案,当时“推”却,也只是说了一句“以后不再理你了”,虽说也警告过某男“再胡来我喊人了”,但是最终也没有喊人。某女也承认某男并没有采取捂嘴巴等举动,让某女不能喊、不敢喊、喊不成的情况。

如果报案不是女子本人的意思,换句话说报案是因为外界因素的干扰,就不能认定为强奸。

至于后来某女的报案是迫于丈夫已掌握了铁证,为了保全婚姻才作出的不得已的选择,其报案并非是出于真实意愿,或者说是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干扰。

强奸罪实质是违背女性真实意愿,对于陌生人的行为来说,罪行的确定并不难,但是对于熟人之间,特别是红颜知己之间的行为,很难区分,这也是确定强奸罪的难点。

生活压力大,偶尔找个“红颜知已”倾诉倾诉也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把握好行为边界,管住自己的手不要乱摸,管住自己的嘴,不要乱亲,管住自己的脚不要乱跑,瓜田李下的事,还是少做为好,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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