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姓与文姓兰溪叶家河河业纷争 根据陈姓族谱记载,陈姓不仅有益阳长河(资江大河)“九姓均摊”公共河业,而且陈姓有较大的私业,河业包括资江河水渔业,还有洲土(为湖课)河业。乾隆三十二年,曹逸国告文立思约占河业(渔业)。地点涉及兰溪(小河)曹家渡河渡口和叶家河。当时陈知县通过勘查,认为文姓河业在小河长滩、泥湾,而曹家河渡口、兰溪小河一带和陈波洲系陈姓承管,所争之叶家河在陈文二姓上下承管之中。叶家河尚无业主。应属于官河,照例入官召课充公。如有渔户人等情愿于叶家河捕鱼者务必到县署具赁纳课。 不过这种判决留下了隐患,假如没有人成为叶家河河业业主,将来势必会再次导致陈王二姓捕鱼纠纷。果不其然,同治年间,文万秀与陈占章为争曹家河渡口河业又打起官司。查阅两造湖课征册,文万秀等坐埠注载小河泥潭湾等处;而陈占章等坐埠注载大小河甘溪港、千家洲等处,二者均无曹家河渡口字样。但据王万祥等供称,陈姓在此“写伊取鱼有年”,而现在“文姓亦将此河写伊取鱼”,这样纷争就产生了。益阳县陆知县(同治六年),查得以前此地有纠纷,并被判为官河。于是开恩判决:“叶家河至曹家河渡口止归陈文二姓公管所有,叶家河上泥潭湾一带小河仍归文姓独管;曹家河下千家洲一带小河仍归陈姓独管,再不得混占滋事,以绝讼端”。还在县府前勒石立碑。 ![]() 资江河图 看来二姓都没有输官司。 2、陈姓与王姓河业纷争 同治五年,王扬都等霸占彭姓魏公潭,后来打官司的时候,陈古鑑作证,使得魏公潭仍归彭姓独管,由此王扬都怀恨在心。 同治七年,王姓霸占陈氏大河杨泗滩下至燖羊滩,小河自曹家河渡口下至烂泥柴港等处鱼埠,陈姓只好上告益阳县署。同治八年八月初三日,王扬都之胞弟三人在文件上递到长沙尚未结案的时候翻案,并统凶迭抢佃渔船,估赃二百余串。陈姓赶忙报案。由于王姓与县署办事人员串通,陈姓反而被关押一个多月,“十二月十三日通凶徒数百强抢生埠河鱼”。陈姓不停上告。当时涉及双方人员二十多人,但只把陈陈姓三人解压到省,陈遭受吏差索钱财未遂,导致被收压长沙公所。第二年春,陈姓以王姓违断霸抢再次上告到长沙府,“沐批提节讯”,又遭吏差把分埠印册隐藏,导致长沙府不好断案。后来陈姓生病,被当庭保释,“空候至今,莫得以讯”,一直等待,没有消息。后来府宪要求加快审讯。 陈姓称,王好买通彭姓,并用百串钱收购魏公潭河业。湖南布政司要求长沙府迅速“提集人证,讯明断结,具报毋延”。王月溪又称,九姓在明末并未分清此疆尔界,而是到清初八姓时,“各照业次大小多寡派完湖课征册,确据历管无异。”反而是陈古鑑族人在同治七年迭抢渔具,共有六次。再说,县志记载,黄花潭治东二里。所以黄花潭和黄花洲根本不是陈姓私业。 后来王姓族人在沙头与陈姓发生抢打冲突。 陈姓认为,册载有十五里地名渔科,县志记载的治东二里之黄花潭,但沙头离县城三十里,属于十七里,为长河湖课之处,而非渔课之地,何以突称混占湖课之潭,二者课饷相殊,地隔天渊,前知县姚念杨审讯四次,认为陈古鑑属于狡辩,“恃富恃衿”。 陈只好“遍贴民揭”,但长沙府沐批提讯,陈古鑑等“藐提稳抗”,去年冬天使用火鎗子药,鸣锣集众,知县派水师营救解围。要求县把陈古鑑解押到府。但陈古有临解脱逃。 官司打到民国,此案最后是陈姓赢了官司,但王姓并不是惨败,王姓可以每年给陈姓交的钱,每月可以到陈姓渔科地捕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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