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9700万,工期13个月! 总包单位按期完成施工,且一次性验收合格,但在结算时发现,室外道路最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已超清单38.4%,就是否调低综合单价与审计单位发生了争执。 总包单位认为,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的原因在于设计缺陷,导致了工程量清单计量的错误,而且在施工期间也是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的形式处理的,不应再做综合单位的调减审计。 而审计单位则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应对超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位进行调减。 争执已有很长时间,已严重影响到了工程的结算完成时间,对于这块的结算问题,施工单位觉得像“鸡肋”,食之无味,但又弃之可惜! 我们知道,即使超过15%的那部分工程量不是总包单位造成的,并且在施工期间也采用了设计变更的方式进行了对于结算量、价上的风险规避,但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对应的综合单位也都是需要调减的。 如果施工单位再走这条路跟审计单位争论下去,一定还是原来的结果。 有没有办法能有理有据地要回被审计审减的这部分款项吗? 有倒是有,但有点难! 那就是跟业主协调,以签订补充协议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把与审计单位发生争执的那个超15%以上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位是否调减这个问题给明确下来,这样审计就有依据了!否则,他只能按行规来处理了,所谓的行规就是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您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高见![微笑] 我是方焱,每天将不定时在微头条中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的话题。所分享的案例有的是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有的是从施工单位角度出发,还有的是从第三方审计单位角度出发。都是我直接或间接参与过的项目,当然,其中也有我亲自负责过的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的文章我也将继续为大家不定期更新。 欢迎大家和我一起讨论、一起成长,共同进步!也希望以此来结交一帮志同道合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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