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
抽样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粮油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
2.1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2人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3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组批
3.1.1生产基地抽样
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3.1.2流通领域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抽样单位。
3.2抽样
3.2.1生产基地抽样
3.2.1.1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3.2.1.2抽样量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对角线采样法,采样点不少于5个。每个采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该抽样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食部分。
表1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2) 抽样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3.2.1.3样品的处理
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1351、GB1352、GB1353、GB1354、GB1532、GB1533、GB10459、GB10462、GB11761、GB11762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2)。水分测定方法为GB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表2粮油产品抽样样品水分要求(单位:%)
小麦 北方冬小麦 12.5 南方冬小麦 12.5 春小麦 13.5 大豆 东北、华北地区 13.0 其他地区 14.0 玉米 东北、内蒙、新疆地区 18.0 其他地区 14.0 大米 早籼米、籼糯米 14.0 晚籼米① 一类地区 14.0 二类地区 14.5 早粳米、粳糯米 14.5 晚粳米 六省区② 14.5 其他地区 15.5 花生果 桂、粤、闽 9.0 其他地区 10.0 花生仁 桂、粤、闽 8.0 其他地区 9.0 蚕豆 江、浙、沪 14.5 其他地区 13.5 绿豆 13.5 芝麻 8.0 油菜籽 8.0 注:①一类地区指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②.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3.2.2流通领域抽样
3.2.2.1散装产品
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区: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
b)设点:每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边缘点距墙50cm。
c)分层:粮堆高度在2m~3m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10cm~20cm处,下层在距地面20cm处,中层在中间。堆高在3m~5m时,应分四层。堆高在2m以下或5m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2包装产品
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00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3小包装产品
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2kg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2kg。
(1)
S—取样包数
n—样品总包数
3.3样品缩分
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
4记录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6样品运输
6.1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6.2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3日内送达检验实验室。同时要求温度<25℃,相对湿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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