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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 犯罪嫌疑的处理

 律师戈哥 2022-01-26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解读】

一、如何理解与民间借贷“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由于上述规定中的“同一法律关系”的内涵难以界定,所以本条解释吸收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立的“同一事实”标准,在表述上直接着眼于行为或事实本身。因为刑法和民法均对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调整,才会产生交叉和竞合。

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但该行为民间借贷有牵连,却又不是借贷行为本身的,例如:借款人为筹集到借款而私刻了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这种私刻公章的行为与民间借贷即属于有关联,但本身不是借贷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对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对于私刻公章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将有关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侦查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控告或者报案。

二、“先刑后民”的原则

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秉持了“先刑后民”立场。

三、“刑民并行”的情形

刑民交叉可分为法律事实竞合型与法律事实牵连型,所谓竞合型刑民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例如,因杀人行为同时引起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所谓牵连型刑民交叉,是指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彼此之间存在牵连。例如,甲公司向乙借款,乙借出款项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挪作己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1)犯罪与侵权的交叉

就犯罪与侵权的交叉而言,犯罪与侵权的交叉一般是竞合型刑民交叉。

首先,犯罪属于性质最为严重的侵权,受害人自可向犯罪人(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对此,前文已经指出,如果受害人自身所能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证明其主张,那么实在是没有理由一律采取“先刑后民”,否则,在犯罪人迟迟无法抓获的情况下固守“先刑后民’’反而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

其次,在侵权法的体系下,很多时候犯罪人往往并非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例如,如果犯罪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那么可能存在雇主的替代责任;如果是在某一特定场所所为,则可能存在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果是共同犯罪,则还存在其他为抓获的人或其他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等等。对除犯罪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基础往往也并非犯罪行为而是其他法律事实(如安全保障义务之违反),因此,这类案件更应采取“刑民并行”。

(2)犯罪与合同的交叉

就犯罪与合同的交叉而言,诈骗类犯罪一般被认为是竞合型刑民交叉,诈骗类犯罪与合同交叉时,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受害人可以举证证明对方欺诈的事实,提出了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自然应当获得支持。

相反,如果固守“先刑后民”,因诈骗事实迟迟无法查清而无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同样将损害受害人的利益。

犯罪与合同的牵连型交叉,例如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合同、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合同,这些犯罪行为一般都是单方所实施的,与对双方行为作出评价的合同效力并无重要影响,坚持“刑民并行”并无什么不妥。

可见,司法实践中绝大数案件其实是(或应当是)实行“刑民并行”的现实基础。

三、民刑交叉的价值功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52条将公法规范引入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标准,体现了民刑交叉这一趋势,然而,民、刑两种责任发生反应会造成效果限缩,弱化了各自本应发挥的作用:

第一,减损了刑罚的打击力度。比如,《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于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责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行为人,若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均应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一个刑法适用所从未有过的规则,即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民事责任。实务中称为“罚了不打”。

第二,弱化了民法的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只能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包括精神损害。实务中称为“打了不罚”。


编辑:林璧

作者:高华萍、范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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