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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问答4则(21-24):

 见喜图书馆 2022-01-27

【简要问答】

21:行为人甲,经常提供银行卡给诈骗赌博团伙。为了收购银行卡,在众多微信群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是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答: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明知是诈骗赌博团伙,依然提供银行卡的,可以构成诈骗赌博团伙的共犯。甲同时构成两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22:甲、乙二人在A地实施盗窃犯罪,后甲又在B地实施杀人犯罪,公安部门指定由B地公安机关侦查A地的盗窃犯罪,现在B地法院欲一并审理甲杀人犯罪和甲、乙盗窃犯罪,B地法院对甲管辖问题应无争议,对乙是否需要指定管辖?

答:《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主要犯罪地适用的是移送方式,而不是指定管辖。据此,对乙无需指定管辖。

23:林某指使他人使用假承兑汇票找到某公司,某公司到银行贴现后扣除21万元利息损失后将剩余779万元转给林某,犯罪数额按800万元还是77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是800万元还是779万元?

:承兑汇票可能涉及多方主体,犯罪数额应当综合各方主体认定,而不应仅仅按照林某实际所得认定。本案中,林某犯罪数额应当按800万元认定,违法所得可以按实际违法所得779万元追缴。但如果本案实际造成800万元损失,也可以判决对林某直接追缴800万元,待其他违法所得追缴到位后可以将超出779万元的部分返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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