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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查询部分情形及依据

 见喜图书馆 2022-01-28

一、开办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担任到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12条:(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六、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担任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9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八、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证券法》第103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第124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九、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9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2.《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十、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十一、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种子法》第76条: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三、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下设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19条: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无犯罪记录。

十四、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18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十五、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的业务负责人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8条:验船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检〔2007〕631号)

十六、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8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第9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十七、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八、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26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九、法官

《法官法》第13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十、人民法院书记员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最高院规范性文件,法发〔2003〕18号)

二十一、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十二、检察官

《检察官法》第13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十三、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法》第26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十四、律师

《律师法》第7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十五、医师

《执业医师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行员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报考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行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员

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4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公务员法》第26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十八、会计

《会计法》第40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十九、拍卖师

《拍卖法》第15条: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三十、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下列情形之一:(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十一、保安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是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是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十二、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3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三十三、校车驾驶员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十四、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10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三十五、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无犯罪或开除公职记录。

三十六、学校教职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三十七、导游

《导游管理办法》第12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十八、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三十九、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135条、138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四十、电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第二级及以上电力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五)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国家能源局规范性文件,国能安全〔2014〕318号)

四十一、销售彩票业务的电话代销者高级管理人员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财综〔2014〕15号)

四十二、传销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

《传销管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有明确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

四十三、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29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十四、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9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十五、信息安全产品的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1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22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三)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五)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公通字〔2007〕43号)

四十六、电信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电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6条第1项:安全服务机构的选择:3.从事电信网络安全保障服务工作一年以上,无违法记录;5.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信息产业部规范性文件,2007年11月12日印发)

四十七、宗教临时活动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国家宗教事务局规范性文件,国宗发〔2018〕15号)

四十八、足球外籍教师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聘请校园足球外籍教师支持项目的通知》第3条:足球外籍教师的条件:(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规范性文件,教体艺厅函〔2018〕8号)

四十九、托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33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五十、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负责人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第2条: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财政部、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商贸发〔2009〕142号)

五十一、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十二、幼儿园教职工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9条第2款: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五十三、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三)有刑事犯罪记录。(新闻出版总署规范性文件,2001年8月7日发布)

五十四、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15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第1条第6项: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教政法函〔2019〕12号)

五十五、《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十六、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十七、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第2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0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十九、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十、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或申请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十一、《公证员执业证》

《公证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十二、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18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无犯罪记录。

六十三、服兵役

《兵役法》第5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六十四、寄养儿童的家庭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8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六十五、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十六、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六十七、参与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的经营者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1条:参与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无违法犯罪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建城〔2016〕36号)

六十八、引进通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申请人(自然人)

《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申请人引进通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应包括:(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及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民用航空局规范性文件,民航发〔2010〕70号)

六十九、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第63.31条:资格要求:(b)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后,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机械员执照:(2)5年内无犯罪记录。

七十、民用航空器学生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第61.103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b)5年内无犯罪记录;

第61.103条第2款: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b)5年内无犯罪记录;

第61.113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运动驾驶员执照:(b)5年内无犯罪记录;

第61.123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b)5年内无犯罪记录;

第61.153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b)无犯罪记录;

第61.175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b)无犯罪记录;

第61.183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b)犯罪记录。

七十一、国内航空公司拟聘用的外籍飞行员、乘务员(单位申请)

《中国民用航空公司、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内航空公司聘用外籍机组人员办理入出境及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国内航空公司拟聘用外籍机组人员,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办理就业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7.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民航公安局出具的背景调查批复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外交部规范性文件,民航发〔2014〕8号)

七十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17条: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五)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履历说明及学历、技术职称、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说明,无犯罪记录和未受处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十三、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7条:境内非金融机构拟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二)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三)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七十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2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银监发〔2008〕23号)

七十五、设区市的市级以上土壤污染防治的评审专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第5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5.无犯罪记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环办土壤〔2019〕63号)

七十六、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测评人员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四)法人、主要负责人、测评人员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公信安〔2018〕765号)

七十七、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3条: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信息产业部、人事部规范性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

七十八、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8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无犯罪记录。(人事部、建设部规范性文件,人发〔2002〕111号)

七十九、宗教院校申请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44条: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拟聘用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反华组织、未从事过反华活动、未发表过反华言论,不支持、宣扬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国家宗教事务局规范性文件,国宗发〔2018〕11号)

八十、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劳务派遣人员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陆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附件(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第2条:乙方责任:(一)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赴澳门手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必须无犯罪记录。(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商合字〔2004〕28号)

八十一、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12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八十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7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三)无犯罪记录。

八十三、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二)无犯罪记录。(教育部、外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人社部发〔2017〕3号)

八十四、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个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9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10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教育部规范性文件,教发〔2016〕20号)

八十五、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企业法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意见的通知》第2条: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人社部发〔2009〕112号)

八十六、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7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条件:(四)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浙江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浙政办发〔2001〕50号)

八十七、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八十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10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15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23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十九、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6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14条: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验许可证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7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第8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九十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九十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27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九十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11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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