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可以决定村里所有的大事小事? 遇到很多农村地区的朋友咨询这些问题…… “村委会说他家不符合条件,不能分配征地补偿” “村长说她是女儿户,村里已经决定,她这种情形拆迁没有补偿” “村里开会了,说他们没有交维权费用,不给他们这些户分配征地补偿”等等之类的问题。 甚至有人在我的推文下面说村规民约,几百年都是这样做的,村里的村规民约就可以决定一切村里事务等等这类的话。 今天就来说一说村民自治这个话题。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是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还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实现村民自治。但村民自治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村里事务可以通过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侵犯村民的权益。比如说征地的时候,不能开个村民会议就可以决定不分某个或某些村民补偿,典型的例子就是不可以通过开会的方式不分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征地补偿。 在实践中,农村地区还有一个女儿户与儿子户的区分,儿子户就比女儿户多分拆迁补偿或者征地补偿,甚至是有些女儿户都不给女儿分补偿。其实这就是落后的表现,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只要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当平等对待。如遇到区别对待,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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