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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派遣工辞职看劳务派遣的管理与操作

 昵称AcbW4Bvz 2022-01-28

经常碰到企业的HR抱怨,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日常管理都是由她负责,但是有个别职工不经同意就擅自不来上班,她是否有权处理?因为有人说,职工向自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辞呈没有错,两家单位沟通不及时不能迁怒于职工。

实际操作中确有争议。因为平时都是用工单位在管理,他们有时也喜欢越俎代庖,直接决定合同是否续签和岗位的变更等,职工有不服就直接去找他们交涉,而实际上,职工要找的首先是劳务派遣公司。

当然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唯用工单位马首是瞻,不管对错,一味听从指令,以至引发争议,所以三者关系从操作角度确需理理清楚。

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只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确实带来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认为,既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那么劳务派遣工就应当向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辞呈。

而另一种认为,虽然职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日常用工管理的职责已经转移或者说让渡给了实际用工单位,因此职工辞职必须先向管理自己的用工单位提出,就好比平时请假也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一样。

蓝招网注意到,对此问题基本上都是持一边倒的态度,但我们认为这两种意见都各有道理,不能简单对立。

1从劳动关系方面上来分析

因为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用工单位也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这样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正当合法,用工单位无权干涉。

2从合同履行角度而言

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这个规章制度显然不仅仅是合同签订单位而应包括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职工请假、辞职之类不通知实际用工单位也是难以想象的,既会造成日常生产秩序的混乱,也会使职工陷入被违纪的风险之中。

所以结语是:

首先是三方事先最好对类似问题约定、交代明确;

其次,由于派遣用工这一特点,应该同时告知为好,但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最后,在没有约定或职工没有违反制度、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前提下,用工单位不能擅作处罚。就算职工有违纪,还是应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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