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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再聪:唐西州里正铨拟、上直与县吏分片管理制度

 恶猪王520 2022-01-30

来源:《西域研究》2011年第2期

唐西州里正铨拟、上直与县吏分片管理制度[1]


内容提要

唐朝立国不久,就废止了乡正长,里正长成为地方基层管理的重要力役。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唐朝铨拟里正的过程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为了保证政令及时传达、对乡村事务及时了解和处理,唐代实行了里正上直及县吏分片管理制度。

唐朝立国之初,在基层管理方面沿袭了隋朝的乡里制,并正式推行村制。[2]贞观年间,又对乡里制度进行厘定,废除乡正长,里正长直接隶属县司管理。这样,在广大郊野地区,惟有里正长和村正长两类管理者。贞观十四年,唐收复西州后,将对基层行政的改革逐渐推行至西北地区。[3]里正长与村正长[4]的设置基础不同,人选要求、职能及待遇相异。景云二年(711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陈时政云:“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学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5]可见,里正等若缺员一位,时有候选者达10位之多,知竞争之烈、求任之难。但是,对里正的具体铨拟程序及管理运作过程,传世文献则付之阙如。而吐鲁番出土的数千件魏晋隋唐文书中,恰有涉及里正等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记载。以其为核心,前辈学者做了艰辛且精彩的考论。[6]本文则以这些考论为基础,进一步梳理唐代里正的铨拟过程、上直制度及县吏分片管理等问题,以冀了解唐代基层管理之主脉。

一、有关里正铨拟文书的校补

吐鲁番阿斯塔那19号墓出土残文书,经过整理、缀合为21件,其中第4~11共8件为同一性质的文书。文书整理者在其中名为《唐显庆某年(656—661年)残牒》的文书标题后按语云:“按上《状自书文书》大致为里正所书本人任职年限及考语,此件一行残存一'正’字,内容所云与前件均有关。”[7]同时还判定该文书应当排列在该组文书的最后。[8]这一判断基本上讲明了上述8件文书的性质。为了便于探讨,现将8件文书按原序号照录如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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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前后总共八件碎片,文书整理者认为属于同一件文书。王永兴先生首次对这组文书做了校补,现将其校补的三条内容抄录如下:

①文书五第一行“正”前补一“里”字,即“里正”。

②文书七第一行“状。延”之“状”前补一“准”字,即“准状”。

③文书一一第一行“正”前补一“里”字,即“里正”。

笔者在此基础上再校补三条如下:

①依据《唐会要》卷69《丞簿尉》所记可增加:

文书六第一行“明闲”后补“案牍”,即“明闲案牍”。

②依据对出土文书的研究可补充:[10]

文书九第三行“昌邑”后补一“里”字,即“昌邑里”。

③依据文书九第一行“准状。延”的书写格式,可以补充:

文书七第一行“状”前补一“准”字,即“准状。延”。

由于文书极度残缺,无法进一步缀合。但是,依照文书的书写格式、笔迹及上述校补部分可对文书所记内容简单归纳如下:

1.文书六中“明闲案牍”本是官司对里正等“考语”的常用语,但依据笔迹,似与文书四相近,为补任里正者的自状内容;

2.文书八与七、九从内容和格式看比较接近,应属于同类内容,记述任所的名称;

3.文书十中“驱使”一词是官府在差使里正等时的习惯用语,[11]与文书十一的书写口气相近,当为官府对新任里正的要求与寄语,故暂列为同一部分。

综上所述,八件文书是关于隆士(隆仕)和夏未洛(夏洛)两位里正要继续补任里正的相关牒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补任者关于自己以往任职状况的汇报,有年限和政绩等细目;县司主管官员的审查签名,“延”即官员签名;补任乡里的名称;县司对新任者的任职要求。

二、里正铨拟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王永兴先生对文书所反映的里正铨拟程式总结道:“里正的铨拟手续为:求任里正者的自书状,自述任何职若干年,在任职期间勤于职守,无过失,申请补任里正。此状上于县户曹,由县尉判准补任某乡某里里正。至于任职的年限是否有规定,如隆士任职十七年者,从几件残文书看,不能肯定。”该分析和结论非常清楚明了,已经勾勒出了选用里正的基本过程,无须赘述。下面在该研究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任职期限问题。文书四对任职年限的表述方式有两种:隆士“右在任一十七年”和夏未洛“右在任永徽□年”。后者当是讲任职起始年,应是里正自书原因所致。据开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敕规定:“州府及县仓督、府司佐史、县录事、里正等,若有景行,明闲案牍,任经十年,不在解限。”[12]如果理解无误,唐王朝对里正任职的规定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起码在开元十六年之前,时间当不超过十年。但上引文书写于显庆年间,属于唐前期,而且已经有任期长达17年的里正。因此,若从执行的情况看,对里正任职期限的限制不够严格,或许比较灵活。出土文书反映,高宗武后、武周时期,同县域的崇化乡里正史玄政也存在长期任职情况,可见,西州一带,里正超期任职现象突出。开元十六年以后,里正等基层胥吏长期任职得到了政策上的支持。当然,最长任期依然没有确定。

第二,“考语”及补任问题。《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者认为:“上《状自书文书》大致为里正所书本人任职年限及考语。”这一认识比较符合事实。对隆士而言,这些考语是对其17年里正任期的评价,似乎意味着17年间都未曾进行过评定。隆士和夏洛两次同时出现于文书四和文书五中,补任地点也只有两个,不应视为巧合。表明这次有关里正的补任,不是整批改选,而属于个别调整。王永兴先生论到:“准状后仍补任里正,如唐状自书残文书二之二行'补任崇化乡’,将补任崇化乡某里之里正;又如唐状自书残文书四之三行'补任宁大乡昌邑图片’,即补任宁大乡昌邑里的里正。这两次补任里正的记载,都是在'准状’之后”,隆士状自书中间也有“准状。延”的签名,均可为证。由此看来,定期给予“考语”及大批调整的现象似乎不存在。

第三,跨地任用问题。唐令规定,对于里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13]据研究,唐平定高昌初期,西州人力比较紧张,[14]但似乎未到“当里无人”的程度。然而西州确实有跨乡担任里正的事实,如史玄政本为崇化乡里正,[15]后又为太平乡里正。[16]不但跨里,甚至跨乡任职,可证“听于比邻里简用”不是空文。李方推测其中个由“与逃避兵役有关”,但未能确论。由于文书残缺,隆士和夏洛是原地还是异地补任均难以确定。这里提出问题,期待文书的挖掘及学者的努力。

第四,文化程度与户等。对里正之文化程度,未见有具体要求。但要胜任“按比户口”、“催驱赋役”等职掌就不能没有文化。上引文书中“状自书”之性质,“一无违愆”、“簿帐少解”、“明闲案牍”等考语均意味着对里正文化水平之要求不只停留在认识几个字的程度上。故担任里正者,大都有点文化。《广异记》云:“石井崖者,初为里正,不之好也。遂服儒,号书生。”[17]《法苑珠林》卷71记:

唐永徽五年,京城外东南有陂名独嘉咀,有灵泉乡里长姓程名华。秋季输炭时,程华已取一炭丁钱足。此人家贫,复不识文字,不取他抄。程华后时,复从丁索炭。炭丁不服。程华言,我若得你钱,将汝抄来。炭丁云,吾不识文字,汝语吾云:“我既得汝钱足,何须用抄?吾闻此言遂行不取,何因今日复从我索钱。”

石井崖、程华等即属于有文化者。李方云:“里正负责户籍及开列收据等事,需要一定的文化,因此实际上还需要家境较富裕的条件。”诚然,是否能够入学识字与家庭条件有很大关系。但不能因此认为由于需要一定的文化程度,而里正的户等一般比较高。参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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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显示,里正的户等,属于八、九等的下等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说明里正的任用似乎没有户等上的要求,与户等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论者道:“唐代担任里正职务的人,尚非从高户挑选,这是有异于宋代的。”[18]此说有一定的道理。

又,由于崇化乡为粟特人聚落,而文书所记载崇化乡与宁大乡补任里正之过程相同。再加上史玄政充任崇化乡、太平乡里正之事实,可为唐朝对内迁归化部族实施乡里制度说之又一证据。[19]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唐代选用或补任里正长的基本过程及其变化。马端临曾就唐代职役有言:“乡有长,里有正,则非役也。”[20]自状书的写作及县司的判准不但表明铨拟过程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确也反映出了里正长“亲管百姓”之“非役”特性。同时,也可以看出,唐选官制度在西州地区的实施比较彻底。

三、上直制度与分片管理

唐朝的县大小不等,大者数十乡,如宋敏求《长安志》卷12记,长安县有59乡,《敦煌县博物馆藏地志残卷》则记,长安县有79乡。[21]小者仅一乡,如敦煌郡寿昌县。小县无须讨论,大县如长安县,按照五里一乡计算,长安县的里将近有300~400个。对于众多村、里,政令如何传达、繁杂村乡事务怎样及时了解和处理,仅仅依靠有限的县吏员完全不够。[22]为此,唐代实行了里正上直及县吏分片管理制度。

1.里正上直制度

上直指到上级的行政机构当差。《广异记》记:“开元末,霍有邻为汲县尉,在州直刺史。”[23]即霍有邻以县尉身份在州刺史厅当直。唐朝时,里正等也有到州县厅当差的惯例。里正上直制度在隋末唐初就有推行。《册府元龟》所记张志宽探母一事颇能说明问题:[24]

张志宽,蒲州安邑人。隋末丧父,哀毁骨立,为乡里所称。……后为里正。诣县,称母疾,急求归。县令问其状,对曰:“母尝有所苦,志宽亦有所苦。向患心痛,知母有疾。”令怒曰:“妖妄之辞也。”系之于狱,驰验其母,竟如所言。令异之,慰谕遣去。及丁母忧,负土成坟,庐于墓侧,手植松柏千余株。

母亲患病子有感应虽失于离奇,然志宽充任里正不在家可为实。上直有直县和直州之别。上直于县者见于《三水小牍》所记:[25]

河东裴光远,唐龙纪己酉岁,调授滑州卫南县尉。……有里长王表者,家虽富赡,早丧其妻,唯一子,可七、八岁。白皙端丽,常随父来县曹,光远见而怜之,呼令入宅,遗以服玩,自是率以为常。

于州厅上直者见于《闻奇录》所记:[26]

唐故吏部员外张升随僖宗幸蜀,以年少未举,遂就摄涪州衙推。州司差里正游章当直。他日,遂告辞,问何往,章不答。但云:“有老母及妻男,乞时为存问”,言讫而去。

又《广异记》云:“涪陵里正范端者,为性干了,充州县任使。”[27]里正上直时,分具体部门充直。《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载:[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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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同墓出土文书判断,此文书写作年代当在开耀二年(682年)左右。这是一件里正按例上直签名簿,有各位里正自己的签名,每行后有检查者“思仁”的署名。思仁为高昌县主簿判尉。[29]里正签名时以乡为单位,每行起首处的昌(宁昌乡)、化(崇化乡)、西(安西乡)、顺(顺义乡)、平(太平乡)、戎(宁戎乡)、大(宁大乡)等是高昌县所辖各乡名之简称。[30]曹俭名字后注“丞直”,“丞”即县丞。康洛名字后注“令直”,“令”即县令。“丞直”、“令直”的标注表明,里正是到县令厅、县丞厅等部门上直。县令、县丞等有厅,《全唐文》所收很多令长厅壁记可以为证。

除里正之外,村正也因事上县。《续玄怪录》记虢州閿乡县长寿乡天仙村田家女杨敬真失踪后,“村吏以告县令李邯。”杨敬真回来后,村人“遽走告县令,李邯亲率僧道官吏,共开其门。”[31]“村吏”当为“村正”之类。《酉阳杂俎》云:[32] 

华阴县七级赵村,村路因啮成谷,梁之以济往来。有村正常夜渡桥,见群小儿聚火为戏。村正知其魅,射之。若中木声,火即灭。闻啾啾曰:射著我阿连头。村正上县回,寻之。见破车轮六七片,有头杪尚衔其箭者。

村正上县是里正上直制度的补充。

2.县吏分“片”管理制度

在乡级组织及吏员阙设的情况下,在各种政令的及时下达、乡情民意的及时反馈方面,里正上直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证了县对基层实施有效管理。与里正上直相对应,在如授田等具体村乡事务中,县吏员实行分“片”(即若干乡)管理措施。

《唐西州高昌县授田簿》[33]文书由29个碎片组成,属于同一件文书。根据授田簿格式判断,在登记完每块田土的面积、性质、四至及受田人姓名后都有“同观”及人名的签名字样。如《唐西州高昌县授田簿》九记:[34]

图片学界对文书所处时代的看法不一,有永徽、总章年间说,[36]有龙朔三年(663年)说,[37]有贞观十六、十七年说,[38]有总章元年(668年)说[39]等。总之,属于唐前期是可以肯定的。文书中“同”表示审阅后无异议,“观”可能也为签名,“亮”和“礼”是高昌县县级单位负责土地收授事务的县吏。不同的签名表明了各人不同的责任范围。由于文书残缺,分片标准及划分范围等具体情况不太明了。

《唐开元廿九年(741年)西州高昌县给田簿》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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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西”是高昌县宁戎乡和安西乡的简称,[41]而“泰”、“天”则为高昌县分管各乡授田事务的官员。[42]这份文书共有64个碎片,文书所见由“泰”签名的乡还有“昌”(宁昌乡)、“顺”(顺义乡)等,由“天”签名的还有“城”(武城乡)、“尚”(尚贤乡)、“昌”(宁昌乡)、“归”(归德乡)等。除“昌”(宁昌乡)、“西”(安西乡)等少数乡之外,“泰”、“天”两位签署的“给田”归属之乡基本上不相重叠。由此可知,分片管理当依据百姓居住之“乡”而划分。而两件文书反映,从唐初直至唐中叶,西州县吏分“片”管理措施一直在执行。

据史可知,自从贞观十五年(641年)省并乡佐、乡长等职役以来,唐前朝虽然有乡的划分,却不存在乡级行政机构。但是,乡域的划分作为便于完成各种政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却一直存在。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与乡的这一特性相适应,在完成各种具体事务时,唐代县厅实施了吏员分“片”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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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XZS004)、2010年度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2]刘再聪:《唐朝“村”制度的确立》,《史学集刊》2008年第2期。

[3]刘再聪:《唐四镇地区基层行政治理研究——以于阗、龟兹两地村坊制度为中心的考察》,《西域研究》2008年第3期。

[4]刘再聪:《唐朝“村正”考》,《中国农史》2007年第4期。

[5]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七《食货七》,中华书局,1996年,第149页;又参见《唐会要》卷六二《谏诤》、《新唐书》卷一一二《韩琬传》。

[6]王永兴:《吐鲁番出土唐西州某县事目文书研究》,《国学研究》第一卷。李方:《唐西州九姓胡人生活状况一瞥——以史玄政为中心》,《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四卷。下面引用两文论点者不再单独注出。

[7]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524页。

[8]《唐隆士夏未洛状自书残文书》题解,《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516页。

[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 册,第516~524页。

[10]刘再聪:《从吐鲁番文书看唐代西州县以下行政建制》,《西域研究》2006年第3期。

[11]参见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载万岁通天元年(695年)五月六日敕文,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73页。

[12]《唐会要》卷六九《丞簿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447页。

[13]《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条,第64页。

[14]张广达:《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西域史地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47页。

[15]《唐西州高昌县崇化乡里正史玄政纳龙朔三年(663年)粮抄》,《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 册,第387页;《唐麟德元年(664年)西州高昌县里正史玄政纳当年官贷小子抄》,《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 册,第388页。

[16]《唐永淳元年(682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92页;《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572~573页。

[17]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四三二“石井崖”条,中华书局,1995年,第3507页。

[18]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第371页。

[19]刘再聪:《唐正州内迁归化部众居住区的“村”制度》,待刊。

[20]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二》历代乡党版籍职役条,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9页。

[21]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22]据《旧唐书·职官志》记,唐上县共有吏员105人,除去博士、助教、学生之外仅剩余63人。下县共63人,除去博士、助教、学生外仅有41人。

[23]《太平广记》卷三八一“霍有邻”条,第3032页。

[24] 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七五六《总录部·孝第六》,台北:中华书局,1996年,第2698页。

[25]《太平广记》卷一二三“王表”条,第871页。

[26] 《太平广记》卷四三〇“张升”条,第3494页。

[27]《太平广记》卷四三二“范端”条,第3506页。

[2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572~573页。

[29]《唐永淳元年(682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93页。

[30]李方,王素编:《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所附《唐西州高昌县乡里表》,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83页。刘再聪:《从吐鲁番文书看唐代西州县以下行政建制》,《西域研究》2006年第3期。

[31]《太平广记》卷六八“杨敬真”条,第422页。

[32]《太平广记》卷三六九“华阴村正”条,第2934页。

[3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243~269页。

[3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255页。

[3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261页。

[36]孙晓林:《唐西州高昌县的水渠及其使用管理》,《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第519~543页。

[37]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49~350页。

[38]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5页。

[39]池田温:《初唐西州高昌县授田簿考》,黄约瑟,刘健民编:《隋唐史论集》。惜未见原文,转引自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第56页补记。

[40]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1979年,第418页。

[41]周藤吉之:《佃人文书研究补考——特别是关于乡名的简略记号》,《敦煌学译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29页。

[42]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第48、199页。李锦绣:《典在唐前期财务行政中的作用》,《学人》第三辑,第337~362页。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研究所、西北边疆史地研究中心)

编排:宋    俐

审核: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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