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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离她5米多远,我没责任。”

 Loading69 2022-02-01
“湖南长沙,一男子牵拉布拉多到小区散步,5米多外的老太太受到惊吓,后退时摔倒受伤,其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向其索赔12万元赔偿。
 
(来源: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这天,是一个晚上,男子肖某牵着自己的拉布拉多,到小区散步,从小区道路拐进花园,碰到77岁的赖老太太和丈夫在花园里遛弯。
 
赖老太太看到拉布拉多离自己越来越近,大声喊停,并向后退了一步,慌乱之下,脚绊到后方的石凳,摔倒受伤。
 
老太太经过20多天治疗后出院,医院诊断显示,老太太股骨颈骨折、股骨大结节骨折。经过鉴定,为9级、10级伤残。
 
随后,赖老太太家属将肖某告上法庭,家属认为,老太太被拉布拉多吓到,这属于动物致害,狗主人肖某有责任,遂要求肖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7982元。
 
这一次争议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事发时,民法典尚未生效)

这一条表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为过错推定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养了狗,只要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法律首先就认为养狗人具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只有养狗人能证明,对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庭上,肖某提出,拉布拉多性情温和、憨厚、对人友善,是公认的没有攻击性的犬类,他的狗,从没有发生过攻击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太太家属不认为,他们提出,老太太已经77岁,年事已高,不知道来布拉达是否咬人。但是,肖某的狗重达90斤,身高约70厘米,体型庞大,非常吓人。
 
紧接着,老太太家属反将一军,肖某当时牵着狗绳,但没有带嘴套。
 
肖某反驳说,自己已经养狗一年多,每天早晚都会到小区遛狗,而老太太住在一楼,每天也会出门遛弯,经常看到自家的拉布拉多,应该知道它没有攻击性。
 
而且小区里还有很多散养的狗,老太太经常与狗打照面。事发时,老太太离狗有5.7米远,不足以吓到她,也不存在躲避不及的问题。
 
从法律上讲,肖某有没有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说的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说了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并没有说如何造成损害,通过文意解释可知,不管狗有没有咬人,只要是因狗的原因受伤,狗主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不管肖某的狗是否有咬人行为,只要老太太是因为他的狗而受伤,那么肖某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事发时,狗离人5.7米远,老太太也经常接触到不同种类的犬类动物,是否有收到拉布拉多的惊吓呢?
 
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也意味着答案不会唯一,因为每个法官心证结果会不同。
 
但是,法律要求法官在判案时,应立足于行为人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虽然肖某遛狗时,有绳索索引,但该拉布拉多为中大型犬,重约90斤,且朝着老人迎面走去,这会使老太太产生了恐惧、紧张的心理,所以肖先生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各负50%的责任,肖某需赔偿老人54098.36元。
 
但是,一审判决以后,肖某和老太太家属都不服,肖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老太太家属认为,肖某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不是50%,于是双方都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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