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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四个阶段的法律风险

 洋洋洒洒6789 2022-02-06
股权投资的四种常见类型有天使投资(Angel Investment),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简称“PE”)与股权众筹。
而股权投资主要分为四个阶段,投资者在不同的阶段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加以防范。
1、筹资阶段
筹资阶段的风险主要在于融资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对于Angel、VC而言,存在项目公司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于PE而言,存在基金设立与募资不合法的风险; 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存在互联网平台本身与筹资不合法的风险。该等风险都是由融资者造成,投资人不会因此而产生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会传导至投资人产生经济 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人若为上述主体,则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可能导致投资行为无效。
2、投资阶段
(1)被投资企业或有债务的风险;
投资人投资时,一般要求被投资企业披露既有债务,投资人可据此评估被投资企业的价值与投资风险。但对被投资企业潜在的或有债务,投资人却无能为力,这是投资人在投资阶段最主要的风险。
(2)被投资企业资产不实的风险;
虽然创投项目的被投资企业一般为轻资产公司,但其资产的真实性与价值,尤其是一些可量化和不可量化的财产性权利(如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专有技术、客户 名单、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等)的真实性与价值,对于投资人而言仍然至关重要,因为这些资产关系着被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些资产不真实或存在瑕疵,也是 投资人在投资阶段最主要的风险。
(3)被投资企业原股东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要对原股东或其他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受让股权、或是参与增资,即使依法出资,也还存在被其他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连累的风险。
(4)投资取得的股权存在瑕疵的风险。
发起设立的情况下设立是否合法,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具有处分权,增资扩股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并获得相关授权等,均关系到投资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这也是投资人通常可能遭致的法律风险。
3、管理阶段
(1)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风险;
一般的股权投资人不同于“门口的野蛮人”,通常情况下在被投资企业的占股都不超过30%,处于少数股东地位。在被投资企业的治理关系中,无论是在按资本决 的股东会还是在按人头决的董事会,投资人均相对弱势,面临着被原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利用优势地位欺压的风险,例如股东占款、转移资产、利润输送 等。
(2)被投资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在现在的股权投资市场中,虽然股权投资人设计了很多制衡机制平抑实际经营者(内部人)控制风险,但因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投资人与实际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经营者自然而然的会产生两种行为倾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3)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的风险。
对于亟需融资的企业而言,一方面,其具有广阔的成长空间与旺盛的生命力,但另一方面,其抗风险能力却未必强大。被投资企业在开拓渠道、扩大规模、提高产能 的扩张过程中,受政策变化、行业发展、市场竞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环境保护、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等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往往 比普通企业存在着更大的风险。
4、退出阶段
(1)上市不能的风险;
对于投资人而言,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是最高目标,只要守得到解禁期,必将赚得盆满钵满。然而,最高目标意味着最难实现的目标。主板市场在规模、财务指标等 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创新和成长型企业一般难以达到。创业板虽然取消了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但对盈利的硬指标犹在,虽然取消了九大行业的限制,但对国家产 业政策明确限制的企业仍然大门紧闭,准入门槛依然不低。当前火爆的新三板挂牌条件虽然相对比较宽松,无财务门槛,不设盈利要求,但低门槛并非来者不拒,对 于规模小、创新能力差以及产业附加值低的企业而言依然遥不可及。若被投资企业无法在上述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不仅退出预期无法实现,而且过高的上市成本往往 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轻者巨亏,重者破产,排队上市到排队破产的例子从不鲜见。
(2)并购不能的风险;
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溢价转让给其他战略投资人或者财务投资人是次优的退出方式。但这种退出方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接盘者的选定、谈判、签约都不可能一触而就,还要面对其他股东的竞争(捆绑转让除外),还要面对行业准入、外商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审查。
(3)回购不能的风险;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通常要求设定回购条款,一旦投资人无法通过上市与并购的方式退出,则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或者管理层必须按照一定的价 格回购股权。在此退出方式下,最大的风险在于回购者的支付能力,回购者若本身实力不强,在杠杆收购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回购承诺无异于空头支票。
(4)清算的风险。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而言,清算是退出的唯一途径,但在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的清算责任,在股东未清算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不能清算或者未依法清算等情形下,股东不仅投资本金无法收回,还可能面临债权人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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