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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溺婴现象到底多严重?

 快乐的思考者 2022-02-07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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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清时期,溺死女婴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江西地方官曾经评价过当地民风,认为还是比较淳朴的,老百姓安分守己的过日子,为非作歹的人很少。

但是,地方官却指出江西民间溺死女婴是普遍现象,官府也制止不了。

一些偏远地方的村子,甚至可以做到除了地主和富农不怎么溺以外,贫农几乎家家都溺死女婴,甚至中农也有不少会这么做。

更厉害的是,有的地方形成了风俗,甚至地主和富农也不爱女婴,明明有钱养也要溺死。

满清历史记载,江西南安府的一些富户,明明家中有妻有妾,但生了女儿”仅留一二,余者皆溺“。

同样道理,满清时期的江西靖安县人口大约3万户,每年生育婴儿5000人左右,然而活过周岁的仅有几百人。

虽然当年婴儿夭折率很高,但最高不过百分之五六十,也就是应该剩下2000人左右。

现在仅有几百人,唯一的解释是出现了大量溺死女婴和丢弃婴儿现象,比率还相当的高。

而满清也绝非江西如此,各地都有类似情况

今天发现了湖南当地政府一些记录,奖励贫民将女婴养大:湖南娄底发现清代《育婴碑》,不溺死女婴奖稻谷。

乾隆时期,欧洲有个叫做约翰的神父在中国传教(因为不准传教,所以他自称在旅游),写了一本《中国行纪》的书籍。

其中曾经描写了满清贫民溺死女婴的事情,只是全书的一个小故事。

当时他去拜访一个中国教民,正好赶上他的妻子生育。在得知教民妻子生育了一个女婴后,约翰神父正准备祝贺,发现这个教民顺手将女婴丢在一个水罐里。

但是约翰神父还没明白怎么回事,误以为是给女婴洗澡或者什么民间风俗。

结果发现女婴挣扎后不动,约翰神父才慌忙救起女婴,试图恢复她的呼吸,但已经迟了。

约翰神父大受刺激,激愤的指责教民犯下了谋杀罪,将来会下地狱。

教民却不以为然,压根不当回事。没多久,约翰神父就明白了,这是普遍现象。

根据约翰神父估计,即便是北京城的居民,淹死女婴也是很正常的事,没什么稀奇的。

今天有人攻击什么柳大善人的育婴堂,萨沙看了也不知道说什么好?

这些人TMD知道什么是育婴堂吗?

在满清时期,中国普遍有溺死女婴或者丢弃女婴的情况。

当时各国神父为了拯救这些必然要死的女婴,就通过支付少许报酬的方法,让这些丢弃女婴去死的无良父母,将孩子送到教堂来,由神父和修女来抚养,这就是育婴堂了。

有些人说神父和修女害死了很多婴儿,且不谈这事的真假。

我们退一万步说,如果没有这些西洋人或者中国慈善人士开办的育婴堂,这些女婴还不是个死吗?

做人要有基本的良知才行,人家收养丢弃必死的婴儿,难道还做成恶人了?

知道今天中国很多儿童医院,最初都是洋人的育婴堂吗?

由于地方溺死和丢弃的女婴太多,满清很多地方都是严重的的男女比例失调。

正常来说,人类正常进行生育,男女比率大体是1:1,其中男婴会稍微多一点,但多的几乎可以忽略。

然而清朝地方人口比率,是严重失调的。据《民国十三年 重修花县志》卷四《经政志》记录:康熙二十五年花县建县之初的人口总数只有14518人,其中男性共7743人,女性6775人,男性比女性多出968人,男性占总人口比例为53.3%,女性占总人口比例为46.7%,男性比女性多6.6%;

但这个数字并不准确!

在1924年重新对花县进行人口调查,发现总人口增加到28万人,其中男性17万,女性11万,男人比女人高出6万人,男性占总人口比例约为62%,女性占总人口比例约为38%,男性比女性多24%。

这才是清代该县真正的男女比例。

大家只要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

花县有百分之二十四的男人,无法娶老婆,因为没有女人。

而对于一个人口28万的县,女人少了6万之多,就是长期溺死和丢弃女婴造成的。

这并不是偶然现象,在全国很普遍。

清代的一大特点,就是地方上的流氓和地痞很多,他们就自称为光棍。

所谓光棍就是没有妻儿,就剩自己一条命,可以随便耍无赖,大不了一死而已。

这些光棍就是娶不到媳妇的农民。

那么,为什么满清时代会有如此大规模的杀死女婴现象?

第一,贫穷。

清代所谓永不加赋,指的仅仅是田赋。

但所谓的盐税,其实就是人头税,只要家里有人就要交税。

清代康熙时期开始,人均粮食其实就是很拮据的,乡民一般也就勉强维持生计。

在他们看来,女孩是赔钱货,养了只能拖累贫穷的家庭,还不如直接杀死。

溺死女婴的基本都是底层平民,越有钱的家庭就越少做这种事,说来说去还是穷。

第二,自私。

古代中国农民一大特点就是自私,对家人也是如此。

古代和今天是有区别的,今天嫁女儿可以索要巨额彩礼,古代则要给嫁妆。

正常来说,即便是贫民家庭,虽然男方要给聘礼,但女方也要给嫁妆,还不能少给。

聘礼和嫁妆冲抵后,一般嫁妆反而还要多一些。

对于贫民来说,养女儿十几年白吃饭不算,还要给一笔钱,这是非常不合算的事情,还不如溺死。

自然,也有稍微有些人性的家庭,舍不得将女婴溺死,但把女孩送给人家做童养媳,是寻常事。

做童养媳只有一个目的,减轻家里负担。因为童养媳不需要陪嫁,还可以不用在家吃饭,减轻了娘家的生活负担。

第三,残忍。

问题来了,为什么明明可以将女儿做童养媳,多少给孩子一条生路,为什么非要溺死呢?

就是极度的残忍。

众所周知,女人在哺乳期间,受孕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

而这些家庭只是要儿子,希望女人尽快生育男婴。现在要哺乳女婴,这一年内会大大影响生育男婴。

同时,就算不要尽快生育男婴的家庭,女人哺乳会影响干活,导致家里少了半个劳动力,这样就干脆将女婴直接溺死。

况且,女孩子就算做童养媳,一般至少也要到七八岁。这七八年在家就要白吃饭,干脆残忍一点将她们弄死。

第四,愚昧。

常年的重男轻女观念,就会形成一种不把女人当人看的风俗。

满清时代,很多地方重男轻女到极点。

女人没有名字,不能写入族谱,不能继承财产,甚至死活都不被当回事。

大家注意,将女婴溺死的家庭,并不完全是底层穷人,还有一些家庭条件还凑合的中农,甚至家里颇有田地的富农。一些地主生下女儿,也会将她们溺死。

为什么会这样?

说到底还是愚昧,过于重男轻女。

因为家产是固定的,虽然基本都是儿子们继承,但只要有女儿,出嫁时就必须带着陪嫁,这也是风俗。比如富农、地主家庭,陪嫁还不会少。

如果多生了几个女孩,等于减少了儿子的财产,干脆弄死。

萨沙听过一种说法。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究竟怎么样,要看这个国家女性的地位。

如果地位太低,说明这个国家肯定不怎么样,就算比较富裕也是虚的

但退一步说,一个国家如果女性地位过高,恐怕也不怎么样,说明这个国家男性没什么用。

而一个国家大体实现了男女平等,才说明这个国家和民族有希望。

而满清时代不把女人当人看,对女婴如此残忍,这个国家恐怕也是没有前途的。

试问,一个男人如果连自己的亲生女儿都不愿意养,都可以杀掉,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还不算道德败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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