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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一: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2022-02-07 | 阅:  转:  |  分享 
  
如果抵押权人是动产的贷款人,则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抵押物的价款"就是指与买卖合同的价款相对应
的借款。从法理上讲,如果出卖人通过借款的形式筹集资金购买标的物,在买受人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
办理抵押登记,贷款人就可以成为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人从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保证借款
的安全,设立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就显然非常必要。从实务看,在有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情形下,将贷款人
作为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人同样也有必要。一旦将其现有动产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后,出卖人再次融资的能
力必然降低,此种情形下,即使出卖人购置新设备之目的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也往往会因为动产浮动抵
押的存在难以获得有效的贷款。就出卖人购买新设备而言,在新购设备上设立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
先权,且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既可以提高贷款人对出卖人发放贷款的意愿,也可以使出卖人通过新的融资
购买设备,而且此举对于在先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并未造成任何不利的负面影响,因为出卖人既存的担保
财产并未减少,动产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亦未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在再融资贷款的情形下,使动产购买
价款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具有现实的需求与合理性。
综上分析综上分析,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制度中的"抵押权人",不仅包
括动产的出卖人,也应包括为出卖人提供贷款的债权人(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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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壬凯远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