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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因侵犯知识产权获刑,最高判10年

 豆豆samuel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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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2558字|阅读约需8分钟


案情概要

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产品分销给被告人刘某等8人销往国外,其所销售的假冒产品涉及众多知名日化品牌,非法经营数额达294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郭某还租下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一间简易厂房,组织工人在该制假窝点内调配、灌装、包装假冒多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并雇佣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该厂的生产和出货,被告人马某在该窝点负责对假冒洗发水原料进行调配,非法经营数额达46万余元。除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告人郭某还与妻子周某向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合计30000套。被告人李某负责汕头某印刷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向郭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金额达86万余元。


审理情况

2019年11月28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郭某等13人提起公诉,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后,13名被告人均获刑,其中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9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或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5万元至2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不但给予郭某犯罪团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的严厉打击,而且充分听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建议,保障了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本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件评述

1. 本案体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的严厉打击

本案制假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广东潮汕地区,同时还涉及广西凭祥市、广东广州、江门、浙江义乌等地。售假范围不止辐射全国,还出口国外多个国家。涉及假冒数十个知名品牌日化用品,这些日化用品在日常生活中与消费者均有密切的接触,如此大量的低质量的假冒产品流入市场,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还给知名品牌权利人的产品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案经公安机关协同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进行跨区域跨部门合作,仔细梳理从上线到下线、从生产、销售到出口等各个环节中相关的犯罪行为及人员关系,圈定侵权行为人范围,成功锁定郭某等13人的相关犯罪事实,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全链条进行严厉打击,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9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或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5万元至2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本案终审判决后,新浪、澎湃、网易等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2. 全面评价案件事实,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郭某涉及多个行为,包括自产自销,从他人购入假冒产品并转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郭某涉及的三个行为应分别评价,郭某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司法机关全面查实了郭某的犯罪事实,认定构成三个罪名,郭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9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给予了制假者严厉震慑,有利于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 全面查实上下家销售记录,综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问题,本案对于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并不仅限于现场扣押的假冒产品金额,而是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与8个下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假冒产品图片、辨认出货单、银行账户往来记录、发货单、货柜出口记录、灌装厂生产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计算郭某销售给8个下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的合计数额,综合审查认定被告人郭某已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

关于已销售的是否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问题,被告人郭某住所扣押电脑中出货单列明产品图片,相应交易标识与被指控的注册商标相同,电脑出货单与各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郭某已销售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被告人抗辩认为部分产品标识并不与注册商标一致,不能认为假冒产品,法院对比图片发现其中一个品牌产品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因此剔除涉及该品牌产品的全部金额。另外各被告人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有出货装柜的照片,而郭某的出货单均注明有货柜号,因此可认定交易的产品均已实际销售。

4. 充分听取了权利人的意见建议,保障了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司法机关认可权利人作为案件被害单位的地位,允许权利人充分参与。权利人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报案、协助搜集证据、提供产品价格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院同意进行阅卷,检察院充分听取了权利人的意见;在一审阶段法院同意权利人出庭参诉申请,权利人出庭支持公诉及从保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发表法律意见,请求对涉案主犯不适用缓刑;二审阶段法院也同意权利人出庭发表意见,权利人针对一审判决中剔除无注册商标证的商品金额补充提供证据,促使法院对实际上有注册被告人郭某非法经营额进行补充认定,在一审认定基础上增加25万余元,对二审裁判结果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二审最终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权利人成为刑事案件参与者而不仅仅是旁观者。

本案的司法实践有利于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维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张合法权益及正当要求,有助于司法机关了解涉案产品特性、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了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及正当要求,为权利人下一步的民事索赔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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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链接:

http://fy./jmzyweb/web/content?gid=4503&lmdm=1100

入选2021年度广东十大商标案例链接:https://www./plus/view.php?aid=1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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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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