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群成员包含对方法定代表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对方质证“无法判断真实性和完整性”,谁应当进一步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高院二审认为: 宜联畅游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合同履行的依据 1.宜联畅游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HorizonXToGo”“WT出货群”“途狗合作事宜群”等三个微信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用于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V5]原审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现场将莫伟坚手机中前述三个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进行备份,并将备份光盘交付赫徕森公司,责令其自行将上述记录与宜联畅游公司提交的打印件进行核对,如有不符之处需书面提出。 [V5]后赫徕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其无法判断前述证据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双方的聊天内容,亦不确认宜联畅游公司指出的相关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宜联畅游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赫徕森公司在二审中对三份聊天记录仍持上述观点。 2.本院认为: (1)双方一审当庭确认“HorizonXToGo”微信群成员包括AryLin、莫伟坚、霏、JaniceTseng、Masanori.F、yellow、高桥元-全球随身WiFi租赁服务;“WT出货群”微信群成员包括莫伟坚、霏、黄晓露、kubbyy;“途狗合作事宜群”微信群成员包括邓远辉、张恒超、GraceChan、深町政则(Masanori.F),[V5]上述人员中的莫伟坚、霏为宜联畅游公司员工,其他人系赫徕森公司的员工。 (2)赫徕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在上述微信聊天群中,[V5]其有能力核对宜联畅游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若赫徕森公司否认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提供反证。 (3)现赫徕森公司仅以“无法判断”为由不认可宜联畅游公司证据而未提供反证,原审法院依法采信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合同履行的证据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9号 · 2021-11-03 #普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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