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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之单点破局(一)——诉讼请求的变与不变

 红宝石581 2022-02-09

诉讼请求的变与不变

前言

作者最近在授课和带助理及实习生的过程中发现,程序性思维的欠缺及对诉讼程序的理解不足,存在于一些新手律师当中。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不明晰,特别是基于不同诉讼地位所带来的权利主张的边界不清晰,而表现在法官思维模型中,即对案件起点到终点的理解不足。本期,作者希望通过法官思维模型来探讨诉讼请求的变与不变。

一、诉讼请求的变

,因案件起始于律师诉讼,同时又受限于案件本身。我们已经知道,法官思维模型中至关重要的点莫过于点S即诉讼起点,也即审判起点,该点往往是律师通过升维视角进行战略性思考后,再以降维路径确定,并最终打响战役的第一枪。

点S的变取决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对基础法律关系的选择和确定。比如,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竞合,也必然存在多种诉讼路径的选择,怎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体现在诉讼请求选择的可变性中。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A(买受人)与B(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购买B所有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房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A支付5万元定金,首付款20万元支付到资金监管账户。合同签订后,A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由于B的不配合,资金监管账户未设立,导致房屋首付款始终未支付。一年后,房价上涨,B通过微信向A发出解除通知,理由是A仅支付了定金,未支付房款,存在违约。

A的诉求:请求判决B向A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通过法官思维模型对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由于A仅支付了5万元定金,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是150万元,起诉时,房价翻倍至300万,此种情形下,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大原则下,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极低。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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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若仍坚持该诉讼请求,在零和博弈的裁判结果选择中,只能有一个判决结果。契合我们在《法官思维模型》精解系列中的陈述,诉讼请求的确定应当以终局性思维的视角来进行选择和设计。显然,该诉讼请求存在的问题是:要么完胜,要么完败,没有余地,而且完胜概率很小,且A到C是无法跨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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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在本案的实际审理过程中,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见,诉讼请求留有余地,才有更多可发挥的空间

由于A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房款,但是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A履行的支付义务仅占其全部合同义务的3%,但对B来说,房产无法拆分,如果法院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无异于A用微乎其微的履行行为交换了B的主合同义务。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判决支持房产过户。此时,为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律师可以考虑转换思路,重新挖掘当事人诉求,引导当事人改弦更张

如图3所示,因B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若以追究违约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被支持的概率可能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法官裁量的空间、律师报价的空间,都将在线段AC上有所体现,对当事人而言,既一目了然,又具说服力。若当事人采纳律师建议,改变诉讼请求,由“请求过户”变更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更有利于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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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由此可见,诉讼请求在设计之初,当以终为始,由果推因,在变中求不变,精准选择。

二、诉讼请求的不变

相较于以终为始确定诉讼请求,以始为终,则恰恰体现了诉讼请求在诉讼程序中的不变

当诉讼请求明确后,法官思维模型的假设前提即告成立,裁判边界和审判范围即已确定。

如前所述,在本案中,

若S=请求办理过户,则:A=过户,C=驳回。

若S=请求违约赔偿,则:A=诉请的违约金上限,C=驳回。

不难发现,C始终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区别在于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裁判结果是A、C间的博弈,还是A、C区间上的利益权衡。一个案件当中,必有一方观点是C,那么这一方的请求,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是否保持不变?

前段时间遇到一个申请再审的案子,原告诉请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一审被告拟申请再审,在草拟再审申请书的过程中,关于申请再审请求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即:请求依法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们回到法官思维模型中来看,如图4所示,被告在一审中的主张是什么?是驳回诉讼请求,是C。二审若上诉,请求是什么?依然是C。因为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被告没有提起反诉,那么案件中只审理一个且仅有一个诉讼请求,即确认合同无效,假如法院依法审理发现合同有效,并不是判决确认合同效力,而是驳回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而,即便驳回诉请等同于确认合同有效,依然不能在诉讼程序中出现请求确认有效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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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综合来看,在不同诉讼程序中,诉讼请求(点S)一旦确定,除非存在其他诉讼回转的情况,诉请能否被支持,只有调整尺度的空间,没有产生多于S的新诉求的可能。比如:在法官思维模型中,A=支持全部诉讼请求。C=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假如一审裁判结果是B,若被告上诉,上诉请求依然是C,若原告上诉,上诉请求可能是A或者A-B。也就是说,只要B不等于C,那么被告在二审及申请再审中的请求具有不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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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三、变与不变的转换

本案二审发回重审后,诉讼程序的回转给了律师一次求变的机会,但这位律师没有接到“上帝的电话”,继续迎难而上,注定无法反转。

事实上,由图2我们已经知道,选择第一种起诉方式,裁判结果只有两种,既然一审法院已将案件发回,那么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也就是说继续坚持只有一个后果,即“驳回诉讼请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之规定,律师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迎来成就图3的翻盘之机,在不变中求变

结论

变与不变往往是相对的。如何善用程序,在不变中求变,在变中求不变,是法官思维模型的底层(SAC)建构,也是法官思维模型在演绎推导中的假设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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