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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跨境互联网券商应认定为在境内“无照驾驶”

 小天使_ag 2022-02-0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指出,数字环境下跨境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跨境开立银行账户等银行服务、跨境证券投资服务、跨境销售保险产品、跨境支付服务、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服务和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


在跨境证券投资服务方面,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超出了我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开放承诺。从业务实质看,这些跨境互联网券商应认定为在我国境内“无照驾驶”,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孙天琦举例称,一些中资券商的境外经纪子公司(持有境外牌照)与中资银行境外子行(持有境外牌照)合作,利用APP提供类银证转账服务,使境内客户得以参与境外股票投资。具体操作上,境内投资者通过APP远程在境外券商开户,境外券商代客户向境外银行申请同名子账户。境内投资者在境内银行办理购汇(用途一般虚报为因私旅游等)并汇至境外银行账户后,APP显示入账金额,供境内投资者进行交易。此类机构在境内有各种变相的招揽和营销行为。因母公司中资券商为境内持牌机构,这种模式更具迷惑性,但相关跨境金融服务未经准入,也突破现行个人项下证券投资开放规则,应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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