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有一名学生紧急微信我说:“老师,我老板要给一个新来的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
我自然问:“为什么?”
原来,新来的员工是老板一个客户的远房亲戚,招他进公司本来就是给客户面子。谁知道,员工入职没多久就跟老板说要买房、买车,一时周转不过来需要贷款。想让老板帮忙开一个月薪2W的收入证明(他的实际月薪8K,就是闲职)。
我的学生愁的一脑袋包,想不给开但不能违背老板;可如果开了虚假证明,一旦员工反水老板还得怪到自己头上。
她的忧愁不无道理,有些人可能会说:“怕啥,不就是一个收入证明吗?还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offer呢,轻轻松松解决问题。”但其实,没那么简单。
【案例】
高某系某公司客服,公司主张高某月工资2000元;高某主张自己的月工资4000元并出示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但称这是高某买房时为了能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要求公司出具的,高某的月工资并非4000元。
庭审中,公司申请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证明高某月工资2000元。高某以证人系公司法人的儿媳妇,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高某的月工资标准。
主审法官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高某月工资标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责任。
法官认定高某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判决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总结】
因为公司为员工开具的收入证明都会按照要求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在因收入证明引起争议纠纷后,如果公司无法举出足够有效的反证,仲裁通常会认可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要求公司以收入证明上的工资数额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也许,很多人会说这家公司太不正规,走到这一步能怪谁,如果各种资料都保存完整就没事了。但一个管理规范的公司会给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做这种事的,恰恰都是管理“不正规”的。
既然明知道自己公司管理不规范就不要再冒险试探法律的底线,好心办坏事自己酿的苦果只能自己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