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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罪与罚的大数据分析

 得一策APP 2022-02-11


本文共计2060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根据两高报告,2019年度刑事案件量排名第一为危险驾驶罪,其中大部分涉及醉酒驾驶。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引发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本文基于2019年因醉酒驾驶被起诉的危险驾驶罪进行分析和整理。

检索条件与特别说明

数据分析来源自法意——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
筛选策略:具体指控罪名属于“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情节为醉酒驾驶
判决时间:2019年
案件数量:140970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6月9日
数据来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权威来源已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权威来源主要包括公开出版案例、各地方法院官方网站。


1
醉驾案件在全国各大区的分布情况


一:华东地区是醉驾案件的高发区域

法院所在省市频次百分比
华东地区5146136.50%
华中地区2775919.69%
华北地区1432810.16%
西南地区134519.54%
东北地区140229.95%
华南地区103597.35%
西北地区91836.51%
2
醉驾案件在全国各省(市、区)的分布情况


图二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案件位列前三。数据显示,山东省2019年的醉驾案件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总共达到17661件,占总数的 12%。

法院所在省市频次百分比
山东省1766112.53%
河南省1710612.13%
江苏省92666.57%
广东省84756.01%
河北省77665.51%
福建省76315.41%
安徽省74985.32%
云南省54813.89%
湖北省54443.86%
(表格为部分截取

3
醉驾案件在全国地市级区域的分布情况

法院所在市频次百分比
南阳市28292.01%
临沂市27961.98%
石家庄市26921.91%
苏州市26821.90%
郑州市22871.62%
济宁市21311.51%
昆明市20651.46%
菏泽市18811.33%
泉州市18471.31%
合肥市16651.18%
(上表为部分截取)

数据显示,南阳市、临沂市、石家庄市醉驾案件数量较多。

4
醉驾案件犯罪主体的分布情况

据样本统计的主体特征如下:

(1)性别分布


四:醉酒驾驶男性占有绝大多数。

总数为 142262例样本中,男性为 133407人,占 93.77%,女性 2700人,占1.9%。分析认为主要是两种原因,一是女性开车人数比男性少得多,二是男性饮酒人数比女性多得多。

(2)文化程度


五:在140970份样本中,有效样本为123584份。根据统计,其中高中以下占到 80%根据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每 10 万人中,高中以下占77.04%。全国人口文化程度比例与醉驾行为人文化程度比例基本相同,可见醉驾案件在文化素质高低方面,不存在特殊的“易发人群”。

(3)职业分布


六:醉驾行为人的职业构成凸显一定规律,以农民、无业者和个体劳动为主。

(4)犯罪情节

总则情节种类罪名数量百分比
自首2145014.84%
取得谅解142019.83%
自愿认罪2074314.35%
坦白9551666.09%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54812.14%
认罪态度好12368185.57%
初犯101967.05%
犯罪后采取补救措施1723411.92%

在被查处的醉驾行为中,坦白、认罪态度好的人占了80%以上,自首的人数也达到14%,可见大部分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的接受处罚和教育



醉驾入刑的理论观点和实践问题

醉驾构成犯罪的,醉驾者除接受刑事处罚外,其本人以及子女上学就业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既然大多数人能够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那为什么醉驾的案件量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乃至成为中国第一大罪名呢?!这种现象似乎值得深思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法学界所持的态度并不统一。支持的观点认为:“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相反观点则认为“刑法中没有必要规定危险驾驶罪”。从危险驾驶罪提出之初,就有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提出过异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存在着很多难题并会带来很多弊端,无法产生期望中的社会效果。

当然,立法现状表明,支持醉驾入刑的观点占据了主流。不过,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制定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就是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保护公共的交通安全。虽然公安机关每年加大查处力度,但是从每年不断增多的醉驾案件可以看出,单以刑罚的威慑方式似乎难以解决醉驾行为“泛滥”的难题。有文献、报道称“运用刑罚防控醉驾和运用行政手段防控的效果差别不大”。有人指出,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总体上来说,社会的危害性较其他犯罪“轻微”。故对于此类犯罪,以教育警示的方式来预防犯罪能够取得较良好的成效。 

2017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不入刑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项指导意见似乎回应了醉驾入刑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结语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成为了社会共识。但是,醉驾行为并没有得到彻底杜绝和根本的改善,社会对于醉驾入刑的争论也从未间断。醉驾行为刑事规制的完善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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