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2060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根据两高报告,2019年度刑事案件量排名第一为危险驾驶罪,其中大部分涉及醉酒驾驶。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引发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本文基于2019年因醉酒驾驶被起诉的危险驾驶罪进行分析和整理。
在被查处的醉驾行为中,坦白、认罪态度好的人占了80%以上,自首的人数也达到14%,可见大部分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的接受处罚和教育。 醉驾构成犯罪的,醉驾者除接受刑事处罚外,其本人以及子女上学就业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既然大多数人能够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那为什么醉驾的案件量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乃至成为中国第一大罪名呢?!这种现象似乎值得深思。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法学界所持的态度并不统一。支持的观点认为:“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相反观点则认为“刑法中没有必要规定危险驾驶罪”。从危险驾驶罪提出之初,就有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提出过异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存在着很多难题并会带来很多弊端,无法产生期望中的社会效果。” 当然,立法现状表明,支持醉驾入刑的观点占据了主流。不过,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制定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就是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保护公共的交通安全。虽然公安机关每年加大查处力度,但是从每年不断增多的醉驾案件可以看出,单以刑罚的威慑方式似乎难以解决醉驾行为“泛滥”的难题。有文献、报道称“运用刑罚防控醉驾和运用行政手段防控的效果差别不大”。有人指出,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总体上来说,社会的危害性较其他犯罪“轻微”。故对于此类犯罪,以教育警示的方式来预防犯罪能够取得较良好的成效。 2017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不入刑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项指导意见似乎回应了醉驾入刑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成为了社会共识。但是,醉驾行为并没有得到彻底杜绝和根本的改善,社会对于醉驾入刑的争论也从未间断。醉驾行为刑事规制的完善之路,任重而道远。 觉得本期内容有用,就点击“在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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