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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常见知识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职场孺子牛 2022-02-11

合伙合同常见知识点

1、合伙合同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合伙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须载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金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2、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2)合伙合同为双方合同、有偿合同。

(3)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4)合伙合同具有团体性特征。

3、合伙合同如何认定

因为合伙合同与借贷合同、雇佣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有一定的关系,所以人们要断定某一合同是不是合伙合同有时确实很困难,当事人有时也会将合伙合同与这些合同混淆。

合伙合同如果是当事人在自愿意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合伙盈余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活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和实物,但参与合伙盈余的分配的,视为合伙关系成立。

4、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属于第三类民事主体,有独立的财产,但是没有独立的清偿责任能力,所以当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需要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如果不够清偿的,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由于个人合伙不产生新的主体,实质上是由一个合伙协议而团结在一起的一个契约组织,财产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实际上个人合伙的债务即为各个合伙人的连带债务,是一种并行的连带责任。

5、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先后顺序却没有规定,各国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补充连带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即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债务仅负补充责任。

签订合伙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伙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完备,形式一定要规范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合伙,都以其订立的合伙合同为法律基础。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合同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方式和数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对于契约型合伙而言,合伙合同的内容没有企业型合伙规定得那么详细,但对出资方式、盈亏分摊、合伙经营的项目和合伙事务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仍然是很关键的。在合伙合同的形式上,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合伙合同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民法通则》对合伙合同的形式也作了规定,要求对重大合伙事项订立书面合同,但对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所谓“事实合伙”,通常也承认其事实效力。

2、对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作价评估要由合伙人认可

对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既可以自行评估,就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评估,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要在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评估结论予以共同认可。对以劳务出资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商议确定劳务的作价、期限、履行方式等。对作为出资的劳动,当事人不再享有其他劳动报酬。

3、对于连带责任方面的风险防范

在合伙成立时就要在合伙合同中约定详细的有关新合伙人入伙的条款,并详尽写明退伙的理由、步骤以及不准退伙的情形等。

4、对于隐名合伙合同的注意事项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与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其中,出资一方被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事业的一方被视为营业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增设有关隐名合伙的规定,因而只能按当前法律的要求来办理,这就要求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充分认识合伙的风险,在估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投资,或者对合伙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即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超越该权限范围的事项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这种内部权限的划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作为内部责任的划分依据。

(2)和合伙事务执行人达成具体、细致的责任分配标准,以加重合伙执行人的责任。

(3)对合伙事务进行定期检查,要求合伙执行人提供合伙事务执行的详细报告。

5、注意出资义务的圈套

合伙合同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的规定缴纳出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资金、实物、技术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还可以是“技术性劳务”。依《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金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里并不要求必须是“技术性劳务”,也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这方便了合伙的设立,有利于经济合作,也为合伙带来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时,其份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和运转能力,因而必须妥为处理。

6、注意退伙带来的欺诈陷阱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的退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退伙,另一种是法定退伙。合伙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的团体人格的性质,合伙财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合伙组织的生产经营能力,因而如发生退伙,必然导致合伙财产的减少,给合伙事务的执行带来不利影响。在实践中,经常表现为一方擅自退伙,使原有的合伙事务难以为继或者信誉受损,或者使新计划的执行夭折,从而引发原合伙内部新的问题等。因此,退伙对于合伙组织来说带有很大风险,在实践中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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