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63岁女子认为果蔬店价格有误,争辩中,女子用白菜殴打工作人员。在拉扯中摔倒,导致骨折,女子要求店铺赔偿10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2020年11月,63岁的马秀芳在果蔬店买菜后,因觉得价格有误,于是在次日来到果蔬店处,与店内工作人员产生纠纷。 马秀芳在拉扯中摔倒受伤。 马秀芳随后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骨折,其他诊断为陈旧性脑梗死,骨质疏松,住院治疗13天。 其后马秀芳将果蔬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89272.84元、住院伙食补助1400元、营养费140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0272.84元。 根据马秀芳出示的接报案回执显示:因报警人称在沈阳市铁西区XXX水果超市内,因购物产生纠纷,马秀芳在店内摔倒。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照片,马秀芳倒地区域为果蔬店店外,马秀芳主张该区域为果蔬店经营区域。 法院查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被询问人金桂花关于经过的陈述为: “上午9时左右,我在沈阳市铁西区XXX水果店上班。 这时来了一名老太太过来买东西,后来因为老太太买东西买贵了,之后就去找店里的张晓平去了。 后来两个人就互相骂起来,骂了几句之后,老太太就开始用白菜打张晓平。 这时我就过去拉着老太太,我怕她再继续打。就在我拉老太太的过程中,那老太太自己往后退的时候,直接摔倒了。”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马秀芳因与果蔬店方工作人员产生口角,马秀芳用白菜打其工作人员张晓平,在其他工作人员拉马秀芳的过程中,其后退摔倒受伤。 对于马秀芳受伤的结果,马秀芳、果蔬店双方均有过错,但马秀芳应承担主要责任,果蔬店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马秀芳自行承担70%的责任,果蔬店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对马秀芳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89272.8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 营养费:因无医嘱,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护理费1800元; 交通费300元; 辅助器具费9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合计93572.84元。 最后法院判决,果蔬店赔偿28071.85元。 马秀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马秀芳说,一审法院对自己去果蔬店的目的,果蔬店的工作人员的态度及行为,自己摔倒受伤的原因,认定不清。 一审法院确认对双方的责任比例没有依据,自己有理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期间,马秀芳提交光盘一张,欲证明系果蔬店工作人员金桂花将自己推倒。 果蔬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视频存在卡顿,马秀芳未出示原始载体,且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系马秀芳拿东西打果蔬店工作人员,果蔬店工作人员拉架,马秀芳自行挣脱倒地,并非我方工作人员推倒。 法院认为,从马秀芳当庭播放的视频内容来看,果蔬店工作人员仅有拉的动作,并无推的动作,不能证明马秀芳主张的内容。故对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马秀芳因与果蔬店方工作人员产生口角,其本应采取平等的方式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亦可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马秀芳却使用白菜打果蔬店工作人员,在果蔬店其他工作人员阻拦马秀芳的过程中,其后退时,摔倒受伤,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 一审法院对与本案相关的侵权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分配比例适当,马秀芳提出的相应上诉理由不成立。 马秀芳虽提出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但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秀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马秀芳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案例来源:沈阳中院。 #沈阳头条##沈阳身边事##普法行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