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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周代礼制]

 零壹贰012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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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严格区分和限定了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所处的地位,从国家制度和宗法层面对国民予以强制性约束,建立了等级森严的差异化社会,为了在这样的社会里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统治者采用音乐,用精神和文化的感召力来作为沟通情感的基本方式,化解因为礼的等级化、秩序化引起的种种对立和矛盾。
西周音乐状况研究,传统上依托的主要传世文献是所谓“三礼”,即《周礼》、《仪礼》和《礼记》,尤其是《周礼》,即《史记·周本纪》中记载的“《周官》”。但这些文献的可靠性往往因为秦汉儒生的篡改甚至伪造而饱受质疑。与此相比,《尚书》、《逸周书》、《诗经》、《左传》、《国语》中涉及西周的内容,具有更高的可信性,但其中《尚书》中部分篇章的作伪问题,《逸周书》的增改问题,《诗经》的东西周划界问题,也使学界长期聚讼莫辨。面对这种困难,中国传统的金石学、现代的西周青铜铭文研究,以及现代考古学对于西周时期乐器的大量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检验了传世文献的可靠性,但同样,金文内容的局限和考古发掘的有限,又使其缺乏文献记述的丰富和饱满。1925年,王国维在其《古史新证》中讲:“研究中国古史最为纠纷之问题,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疑,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面对这种情况,王国维提出了“纸上材料”与“地下材料”相互参证的“二重证据法”。这一方法极大影响了20世纪以来的中国上古史研究,也是使西周用乐状况及相关美学问题得以真切浮现的方法论保证。
从史料看,西周是中国上古音乐的集大成时期,也是音乐的高度繁荣时期。按《礼记·乐记》:“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大章,章之也。咸池,备也。韶,继也。夏,大也。殷周之乐,尽矣。”显然是把殷周当成了上古音乐的汇集和发展高峰。这一时期,以“六乐”为中心,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备的宗庙音乐体系。按《周礼·春官》载,“六乐”即:《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其沿革历史上自黄帝,下至周武王,具有史诗的性质。《诗经》中的颂诗,即《商颂》、《周颂》和《鲁颂》,也在范围之内。除宗庙音乐外,周代音乐又可分为士人音乐、民间音乐和四夷之乐。其中士人之乐主要见于《诗经》之《大雅》、《小雅》,民乐可见于《国风》。四夷之乐无存,但仍在文献中有表现。如《周礼·春官宗伯》云:“鞮鞻氏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另据《礼记·明堂位》:周成王曾下令周公在其封国鲁配享天子礼乐,其中就包括四夷之乐,即:“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纳夷蛮之乐于大庙,言广鲁于天下也。”据此可以看到,宗庙音乐、民间音乐、士人之乐、四夷之乐,构成了中国西周时期音乐体系的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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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方面,按照音乐史家杨荫浏的统计,周代“见于记载的乐器,约有近七十种,其中被诗人们所提到的,见于后来的《诗经》的,有二十九种”。西周以前,打击、吹奏乐器已有漫长的发展历史,但至西周有新的发展。按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杨宽《西周史》:“铜钟是西周时期创制的,这在音乐发展史上是个杰出的创造。”另据天津音乐学院副院长方建军考证:“西周的体鸣乐器有青铜制造的庸、镛、鎛、甬钟、钲、铎、钮钟、铃和石制的磬九种,而气鸣乐器则有骨笛、铜角、埙和骨箫等四种。其中击奏乐器庸、镛、鎛、磬和吹奏乐器笛、埙等都是殷商乐器品种的延续和发展,而甬钟、钲、铎、钮钟、铜角和骨箫则是西周时期新出现的乐器品种。”在吹奏乐器中,竹管乐器早已存在。至西周时期,《诗经·周颂·有瞽》中有“箫管备举”、《小雅·鹿鸣》中有“鼓瑟吹笙”、《小雅·何人斯》有“仲氏吹篪”之说。除打击和吹奏乐器外,丝弦乐器到西周时期才真正产生,其中的代表就是琴和瑟。这两种乐器,既可用于大型雅乐表演,又适于私人性的音乐演奏。《诗经·关雎》云:“窈窕淑女,琴瑟友之。”《诗经·棠棣》:“妻子好合,如鼓琴瑟。”《诗经·鹿鸣》:“我有嘉宾,鼓瑟鼓琴。”这些诗句说明,借琴瑟表达私人情感,在西周贵族士人中已相当普遍,也开了后世士人之乐的滥觞。
西周时期乐器种类的多样性,为组织大型乐队提供了条件。在当时所谓的礼乐社会中,音乐不仅涉及贵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是国家大型典礼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这就要求乐队的体系化和成建制化。按《周礼》,西周时期有所谓“乐悬”制度,庆典活动中,不同的乐器要悬挂于不同位置,其中钟、磬置于左右两列,鼓置于殿堂外向两角。以此为格局,乐队分为“堂上乐”和“堂下乐”,“前者主要成分,为歌唱与丝弦乐器。后者主要成分,为敲击乐器、吹奏乐器及跳舞”。同时,为了与这种大型的典礼活动相配合,音乐必须强化它在音响、旋律方面的表现力。既要求不同乐器之间要做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也要求同一种乐器强化性能和效果。作为这种时代要求的体现,西周时期组合式乐器获得长足发展,编钟、编鎛、编磬成为王朝庆典不可或缺的器乐形式。另外,单管的骨笛、竹箫向多管的笙竽、排箫的改进,也是对这一趋势的适应。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组合式乐器的出现,除了强化音响效果以与大型典礼相配外,也直接促成了音乐的雅化。打击乐器,其基本功能在于制造节奏的铿锵感,但同一种乐器按音高的差异编成序列,就可以在节奏之外演绎出旋律。这种发展倾向,可表述为西周“金石之乐”的丝竹化,并因而与嘹亮悠扬的管乐(笙箫),以及低回婉转的弦乐(琴瑟)相互融合。春秋时期,孔子在评价西周文化特点时曾讲:“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这种趋“文”的倾向,从当时打击乐器通过编组而旋律化的趋势也鲜明地体现了出来。
西周王朝有专门的音乐机构。按《周礼·春官》,这一机构“归'大司乐’领导。其中的工作人员,包含乐师在内,……有明确定额的,为一千四百六十三人”。值得注意的是,西周音乐的繁荣及赋予音乐的崇高价值,并不必然意味着音乐专业人士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是仍处于社会层级制的底端。据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稿》,在周朝由1463人组成的音乐机构里,“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一千二百七十七人是属于农奴阶级。”也就是说,当时作为音乐创作和表演主体的乐工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因时代性的风尚被惠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仍和周王朝对音乐定位的侧重有关。从史料看,西周王朝之重视音乐,并不关涉音乐的演奏技术,而在音乐的育德功能。《礼记·乐记》所谓“德成而上,艺成而下”,正是对当时贵族阶层重道不重技、重德不重艺的明解。以此为背景,音乐教育在西周贵族教育中占有重要位置。大司乐不仅是国家音乐机构的领导者,而且是国家高等教育的负责人。
《周礼·春官宗伯第三》载,西周贵族子弟13岁至20岁修习音乐,所涉内容为:(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祗,以和万邦,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
这段话,虽然是讲音乐教育问题,但却涉及西周时期对音乐的整体定位:
首先,从事专业创作和演奏的乐工,由于其价值被限定在纯技术层面,处于这一体系的最低层。
其次,虽然技与道、艺与德相比是形而下的,但技术的掌握却是德性养成的前提。因此,贵族子弟作为受教育者,既要掌握音乐技能,更要在心性方面领悟乐德,在语言方面学习乐语,在行为方面演练乐舞,以达至心性、语言、行为的全面雅化。在这一层面,艺与德是合一的,艺终究又通向德。
再次,对于国家的治理者,其目的不仅仅是个人德性和言行的雅化问题,而是要将音乐之和谐精神进一步贯彻于社会政治实践,以实现历史与现实、王室与邦国、人与自然的统一,进而生成一个音乐化的理想世界。在这里,从专业乐工、贵族子弟到国家统治者,标明了一条音乐从技术到德性、再到政治性隐喻的不断递升和放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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