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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性”的分配正义吗?

 heshingshih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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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合法努力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或性伴侣,他是不是有理由抱怨这个社会“不公平”?如果说一个政治共同体有责任通过集体之力,尽力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性”作为一种基本需要是不是也应该通过集体之力,以强制再分配的方式来满足?近日,“光棍村”需要老婆之类的说法甚嚣尘上,似乎“性”这种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为强制性分配提供了某种理由。我想强调的是,对上述问题只有一种答案,那就是:“性”这一需要不构成任何强制性分配的理由。因为,“性”只有在爱的基础上才是道德的,而“爱”是无法强制的。

    在既有的对人类“需要”的讨论中,最著名的大概要算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提出的人类需要层次理论了。在《动机与人格》一书中,马斯洛将人类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生理需要,包括呼吸、水、食物、睡眠、生理平衡、分泌、性,等等。第二层次是安全需要,第三层次是对于爱和归属感的需要,第四层次是对于尊重的需要,第五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这五种需要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处在最底层的是最低层次的需要,而处在金字塔顶端的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人们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会提出更高层次的需要;而较高层次的需要也只有在较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新的激励。

    在马斯洛列出的五种层次的各种需要当中,一些需要显然与社会分配相关。例如,属于第一层次需要的“水”,就明显与社会分配相关。试想,如果人类没有联合起来形成社会,那么寻找水源就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然而,当人们之间决定通过相互的合作而生活在一起时,对每个人“需要”的满足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任务。为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位成员提供干净的饮用水,是任何形式的国家或政府都应该做到的。

相反,在马斯洛所列出的各种需要中,有一些明显与社会分配无关。例如,属于第一层次需要的“性”。在任何人类联合中,人们很难指责集体不给自己分配一个配偶。即使在人类联合起来之后,寻找配偶并获得性的满足仍然被看作是每个人自己的事。因为,“性”只有在爱的基础上才是道德的。爱必须出于自愿,是无法强制的;但社会分配意味着强制,涉及到国家权力所支持的强制性安排。所以,将“性”作为社会分配的内容是不合适的。人们对性的需要与社会分配无关,在一个人类联合体中,国家和政府可以做的仅仅是不要干涉个人的选择,确保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

可见,并不存在“性”的分配正义,“性”不是社会分配的对象。如果有人通过合法手段娶不到老婆、找不到性伴侣,那他没有理由抱怨社会“不公平”。更没有理由采用非法手段去满足自己的性需求。而下述说法没有任何道理可言:“我没有老婆,我可以抢一个”“我没有老婆,不得不在黑市上买一个”“我没有老婆,国家应该给我分一个”。这是从骨子里没有把女人作为人来尊重,无视性与爱的道德意义,是违背人性、万恶不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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