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巷、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盲巷管理,杜绝通风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规定的巷道均按照盲巷管理,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深度不大于6米,宽度不小于1.5米),无瓦斯积聚,可不按盲巷管理。 第三条 通风科应严格把关,杜绝产生盲巷,受客观条件所限造成的废巷、探巷等及时封闭。 第四条 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残留盲巷,任何人员严禁在盲巷内作业。因工作需要进行探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矿救护队人员佩带专门器具进行。 第五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不得停风;若确需停风,停风前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与独头巷相通的全风压巷道距独头巷口6米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停风区。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因特殊原因(观测动压、排水等)不能封闭的不允许停风机。 第六条 现场瓦斯检查工必须用加长检查棍检查盲巷口2米处瓦斯浓度,及时向通风科汇报现场情况。 第七条 盲巷封闭必须由通风科制定专门措施,由通风队负责封闭,必须有通风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 密闭前,严格进行掏槽、剪网(岩巷、锚喷巷、砌碹巷道除外),在施工密闭墙处拆断管线、轨道、电缆、金属网等一切导电体,且距密闭墙体里、外的断距至少6米(金属网断距为墙体及墙内外各0.5米)。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米范围内进行放炮作业。 第九条 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账》,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每周对盲巷封闭墙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条 盲巷启封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特殊盲巷的启封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第十一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风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停风区时,必须事先排除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应执行《有、无计划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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